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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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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請問強執第119條第三項
對於前項執行,第三人得以第一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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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6-27 12:42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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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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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執119條第三項與15條同為第三人異議之訴
但觀察這兩條規定
其得起訴之事由並不相同
所以只是名稱相同
但內容不同
訴訟標的當然也不同


15條之異議之訴
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
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
得以債務人為被告。



119條第三項之異議之訴
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
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
時,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
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第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法院命令,將金錢支付債權
人,或將金錢、動產或不動產支付或交付執行法院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
人之聲請,逕向該第三人為強制執行。
對於前項執行,第三人得以第一項規定之事由,提起異議之訴。
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訴訟準用之。


感恩惜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9-06-28 1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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