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agon-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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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patton0511 於 2010-01-26 20:01 發表的 (形訴)告訴乃論客觀不可分效力: 請問個位大師高手:中央警察大學警佐班二類考題: 1.下列各種情形,被害人所提出告訴之效力,是否及於未經告訴之犯行?請簡要說明其理由。 感謝你!
(1)甲侵入乙之住宅對丙加以毆打,僅丙對甲之毆打犯行提出告訴。 (2)甲、乙共同毆打乙之兄丙,丙僅對甲之毆打犯行提出告訴。 ....... 本題應該不僅是有客觀(體)不可分.應該還有主觀(體)不可分.就刑事訴訟法239明定:(主體不可分)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學理上:本條文之旨意乃預防告訴在特定之下.造訴權人則被淪為偵查主體然針對刑事訴訴訟上法無名文客觀(體)不可分針對客案而言:(1)甲侵入乙之住宅對丙加以毆打,僅丙對甲之毆打犯行提出告訴--->針對實務見解.丙對甲之傷害行為為之告訴.及依訴訟上乃依訴訟客體不可分割之下對於甲侵入宅才知部分效力所及.....--->學說見解認為案件乃犯罪主體乘上犯罪事實.依題中.甲之行為成立侵入住宅之部分與傷害罪本為兩案件(想像競合犯本為數罪88非21).是故針對案件之不同.丙對於甲之毆打犯行提出告訴其效力根本不會及於甲犯侵入住宅之罪名(2)甲、乙共同毆打乙之兄丙,丙僅對甲之毆打犯行提出告訴。--->依刑訴239條效力及於乙(3)甲、乙共同竊取乙之兄丙的財物,丙僅對甲之竊取犯行提出告訴。--->依刑訴239條效力及於乙.惟.以親屬間相盜罪之效力.對甲提起告訴之效力不及於乙.對乙撤銷之告訴未及於甲(1)題是以客觀(體)不可分(2).(3)題是主觀(體)不可分...其實考題真正的重點在94台上1727.及告訴乃論之罪的由來...且最大的問題所在不是提起的部分.而是當一部撤銷時他不會怎樣--------->以上僅為敝人之管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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