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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障礙未遂(一般未遂)與不能未遂究應如何區別?
此題好像補習班的講義都會有~~算是常出題~請去翻一下書~周老的書都會有說~上課也有說~手邊沒有講義~ 所以就就不試著解釋了…怕解錯了就不好~不過 基本上朝著上述回應者的方向去想~基本上,二者都會成立~看你的推理過 程, 因涉及日德學者的不同看法,所以~本題二者皆是可成立,就看你怎麼說服對方~當然成立不同的身份~就會有過 失和不罰的情況~ 2. 盲人甲於其妻乙外出購物時,在神壇上點燃蠟燭禮佛。未幾蠟燭傾倒,延燒至周圍。因甲目盲,致稽時機,迨覺察時已施救無效,竟將甲宅焚毀。甲之刑責如何? 個人拙見 第 173 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75 條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致生共危險才會有這罪討論) 個人拙 見:應當是討論173-2「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T會成立,亦無阻卻R,但是在S上面嫵可以考量減輕,因為「盲人甲於其妻乙外出購物時,在神壇上點燃蠟燭禮佛」,法條上即掛是很輕的罪~其本上雁惱不會成立此罪,個人覺得討到後來可能的過失罪輕罰吧~因為此法立法主要是要治故意放火的惡人,應當對過失者罰很輕~因為個案都不小心燒了自已的房子,心情一定是很OOXX,不可能很爽吧~罰這種人,是要讓他去死嗎~~三年以下的~那麼就通常是科以緩刑或是罰金!
再者要看是否致生公安問題,再論175.. 3. 甲乙因故共同持刀追殺丙,丙身中數刀後,...試問甲乙各應如何論罪?
個人拙 見《 第 27 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1、乙遂心生恐懼,棄刀不再砍丙....討論已意中止的適用…就是中止犯討論 2、乙遂心生恐懼,棄刀不再砍丙,並拉扯甲,欲阻止甲繼續砍殺丙,乙阻止甲不果,見狀則自行倉皇離去。丙終因傷重而死. ....是否有盡力去阻止,盡求助義務討論之 3、感覺上乙可以報警/或叫119去阻止甲/求助丙,但是因為以乙的立場~一定不會去吧,但是可見,沒有盡力阻止 4、個人感覺論到最後,甲~應當是故意271即遂、乙論論空間較大~是否適用中止犯呢~?爭點~乙可能是271未遂或是中止犯~ 看你怎麼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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