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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障碍未遂(一般未遂)与不能未遂究应如何区别?
此题好像补习班的讲义都会有~~算是常出题~请去翻一下书~周老的书都会有说~上课也有说~手边没有讲义~ 所以就就不试着解释了…怕解错了就不好~不过 基本上朝着上述回应者的方向去想~基本上,二者都会成立~看你的推理过 程, 因涉及日德学者的不同看法,所以~本题二者皆是可成立,就看你怎么说服对方~当然成立不同的身份~就会有过 失和不罚的情况~ 2. 盲人甲于其妻乙外出购物时,在神坛上点燃蜡烛礼佛。未几蜡烛倾倒,延烧至周围。因甲目盲,致稽时机,迨觉察时已施救无效,竟将甲宅焚毁。甲之刑责如何? 个人拙见 第 173 条 放火烧毁现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现有人所在之建筑物、矿坑、火车、电车或其他供水、陆、空公众运输之舟、车、航空机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烧毁前项之物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175 条 放火烧毁前二条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险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致生共危险才会有这罪讨论) 个人拙 见:应当是讨论173-2「失火烧毁前项之物者」,使用之住宅或现有人所在之建筑物,T会成立,亦无阻却R,但是在S上面妩可以考量减轻,因为「盲人甲于其妻乙外出购物时,在神坛上点燃蜡烛礼佛」,法条上即挂是很轻的罪~其本上雁恼不会成立此罪,个人觉得讨到后来可能的过失罪轻罚吧~因为此法立法主要是要治故意放火的恶人,应当对过失者罚很轻~因为个案都不小心烧了自已的房子,心情一定是很OOXX,不可能很爽吧~罚这种人,是要让他去死吗~~三年以下的~那么就通常是科以缓刑或是罚金!
再者要看是否致生公安问题,再论175.. 3. 甲乙因故共同持刀追杀丙,丙身中数刀后,...试问甲乙各应如何论罪?
个人拙 见《 第 27 条 已着手于犯罪行为之实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结果之发生者,减轻或免除其刑。结果之不发生,非防止行为所致,而行为人已尽力为防止行为者,亦同 1、乙遂心生恐惧,弃刀不再砍丙....讨论已意中止的适用…就是中止犯讨论 2、乙遂心生恐惧,弃刀不再砍丙,并拉扯甲,欲阻止甲继续砍杀丙,乙阻止甲不果,见状则自行仓皇离去。丙终因伤重而死. ....是否有尽力去阻止,尽求助义务讨论之 3、感觉上乙可以报警/或叫119去阻止甲/求助丙,但是因为以乙的立场~一定不会去吧,但是可见,没有尽力阻止 4、个人感觉论到最后,甲~应当是故意271即遂、乙论论空间较大~是否适用中止犯呢~?争点~乙可能是271未遂或是中止犯~ 看你怎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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