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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法律在对家暴事件诉请离婚条件上还有一些盲点;不过,很多受虐者是为了孩子,所以忍气吞声,造成一再受虐,其实法律有很清楚规定,只要受暴人能提出验伤单及证人就能申请保护令,藉由保护令不但可以避免加害者的骚扰,也能专心和相关团体处理婚姻或子女监护权等法律问题。所以如果一时还不能离婚,那就申请保护令先,至少可以保护自身安全。
而所谓家暴案件,其实应分为「家庭暴力」罪及「违反保护令」罪,前者指杀人、伤害、性侵害等直接加害犯罪 (如此次王静莹遭夫施暴),后者指被告违反法院依家暴防治法所做的保护裁定,例如法院裁定某甲须迁出其妻住所或不得接近其妻三十公尺范围,但某甲却违反规定,则其妻随时可报警将某甲拘捕。
此外,在家暴防治法实施后,各警局都设有家暴防治官,而各地检署则设有「妇幼保护专组」,二十四小时都有检察官轮值,随时处理突发个案,法院也有相同机制,随时都可处理家暴案件及提供保护。
北检妇幼保护专组主任检察官庄俊仁指出,检方在受理突发家暴案件时,若无羁押必要时,可命被告 (加害者)遵守包括:禁止暴力行为、命其迁出被害人住居所、禁止对被害人各种直、间接骚扰或联络等事项,检察官可直接电告辖区警方落实保护,提供被害人立即而直接的安全保障。
庄俊仁表示,若状况紧急,法院更可在受理案件四小时内,核发「暂时保护令」,由辖区警局执行,对加害人予以相关限制。
若属「无立即危害」的家暴事件,依据家暴防治法规定,法院还有时效达一年的「通常保护令」,包括被害人、检察官、警察机关、县市政府家暴防治中心等单位,都可向法院申请,时效到期后得延长一次。
触犯家暴罪者,则依所犯行为相关的「刑法」论罪,至于违反保护令者,可处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并科新台币十万元罚金。
不过话说回来,保护令的期限只有3个月,而且只能申请延展一次,要有最近3个月的连续验伤单来证明家暴的持续性,这种要收集验伤单才能成功诉请离婚的方式无疑是有问题的,所以这只能靠修法来改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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