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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法律在對家暴事件訴請離婚條件上還有一些盲點;不過,很多受虐者是為了孩子,所以忍氣吞聲,造成一再受虐,其實法律有很清楚規定,只要受暴人能提出驗傷單及證人就能申請保護令,藉由保護令不但可以避免加害者的騷擾,也能專心和相關團體處理婚姻或子女監護權等法律問題。所以如果一時還不能離婚,那就申請保護令先,至少可以保護自身安全。
而所謂家暴案件,其實應分為「家庭暴力」罪及「違反保護令」罪,前者指殺人、傷害、性侵害等直接加害犯罪 (如此次王靜瑩遭夫施暴),後者指被告違反法院依家暴防治法所做的保護裁定,例如法院裁定某甲須遷出其妻住所或不得接近其妻三十公尺範圍,但某甲卻違反規定,則其妻隨時可報警將某甲拘捕。
此外,在家暴防治法實施後,各警局都設有家暴防治官,而各地檢署則設有「婦幼保護專組」,二十四小時都有檢察官輪值,隨時處理突發個案,法院也有相同機制,隨時都可處理家暴案件及提供保護。
北檢婦幼保護專組主任檢察官莊俊仁指出,檢方在受理突發家暴案件時,若無羈押必要時,可命被告 (加害者)遵守包括:禁止暴力行為、命其遷出被害人住居所、禁止對被害人各種直、間接騷擾或聯絡等事項,檢察官可直接電告轄區警方落實保護,提供被害人立即而直接的安全保障。
莊俊仁表示,若狀況緊急,法院更可在受理案件四小時內,核發「暫時保護令」,由轄區警局執行,對加害人予以相關限制。
若屬「無立即危害」的家暴事件,依據家暴防治法規定,法院還有時效達一年的「通常保護令」,包括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縣市政府家暴防治中心等單位,都可向法院申請,時效到期後得延長一次。
觸犯家暴罪者,則依所犯行為相關的「刑法」論罪,至於違反保護令者,可處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罰金。
不過話說回來,保護令的期限只有3個月,而且只能申請延展一次,要有最近3個月的連續驗傷單來證明家暴的持續性,這種要收集驗傷單才能成功訴請離婚的方式無疑是有問題的,所以這只能靠修法來改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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