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de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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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额在新台币100万以下的民事诉讼只能上诉到"高等法院" 但司法院得因情势需要以命令减至新台币50万或增至150万 →此乃依民诉466第1项与第3项,但第一项指的是「最高法院」,非仅「高等法院」!
民事判决金额在新台币150万以下的民事纠纷,就不能再上诉到最高法院 →这应依民诉436-2
请问这两个有什么差别吗~是因为第一个是"赔偿金额"嘛?? 没念过法律~看不懂= ="
个人见解: 民诉436-2:对于简易诉讼程序之第二审裁判,其上诉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条所定之额 数者,当事人仅得以其适用法规显有错误为理由,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或抗告。
民诉466第1项:对于财产权诉讼之第二审判决,如因上诉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币一百 万元者,不得上诉。(这指的是,不得上诉第三审)
由民诉436-2与民诉466,皆对上诉至第三审最高法院之情形所做的限制条件。 民诉466第1项之上诉限制,乃通常诉讼程序中之上诉限制! 民诉436-2之上诉限制,乃简易诉讼程序中之上诉限制!
不同的诉讼程序,其要求可以相同或不同,这应很正常,就只是规定而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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