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ifery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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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設有兩塊土地,甲地為ABCDEF共有各共有6分之1,乙地為CDEFGHIJKL所共有各共有10分之1,如果甲乙兩地相鄰,而甲地CDEF同意合併分割,乙地CDEFGH同意合併分割,那麼CDEF都有權依該項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
2.應有部分可以設定抵押權或質權,但是由於這些擔保物權有不可分性,可是分割後本來是一個物所有權的應有部分,可能分割成原物的一部分,不過在抵押權人自己同意或可得而知卻不立刻在訴訟上表示反對意見的情形下,可以認為他沒有堅持868的意願,也就可以不必堅持868的不可分性,而讓他的抵押權存在被分得的那個物上。
3.分割證書可以證明你那個物的取得原因,比如你有一台電腦,如果有天發生法律爭執時,你要證明那台電腦是你的必須要證據,分割證書就可以當作證據來使用。
4.在此為不當得利179,所以補償之,不過如果一開始有明言我不要你的建築物,到時候把地清乾淨給我,我有其他的用途,那麼自然就沒有179的問題了(因為已經可以預知預見,所以所有人的確並沒有利益) 但是如果地上權人本來設定10年,卻蓋了一個可以堅固使用50年的建築物,代表著到時所有人要補償很多錢給地上權人,而這樣的情形是地上權人蓋那個建築物時可以預見並計畫的,不應該到時一定要讓所有人承繼該建築物(因為他要補償),所以在此讓所有人有這樣的權利。 他可以跟地上權人說,你既然蓋可以使用50年的建築物,那代表你要使用我的地那麼久,所以你就延長期間吧,這樣所有人一來可以收對價(地租),二來也避免前項付補償給地上權人的責任。 而當地上權人拒絕延期時,也就不能依前項為補償的請求了。
5.873-2II如果債權是100萬,但是其中部分10萬還沒屆清償期的,此時依873實行抵押權,結果土地賣了100萬,本來沒有問題的是可以拿走90萬,但剩下的10萬呢,如果還給土地所有人,到時10萬清償期到了抵押權因為已經拍賣了依873-2I也已經消滅了,那抵押權人可能就會面臨風險,所以第2項乾脆規定,雖然那10萬未屆清償期,還是視為到期了,那麼抵押權人就可以拿走那10萬,抵押權也消滅了,就不會對他造成風險。 弟3項是說,如果該地C買,抵押權人B當然開心,不過債務人A說清償期都還沒到,你沒有實行873的權利。所以就不能拍賣了,不過如果C說地值100萬,A你欠B100萬,那我先拿出100萬給B,現在等於我才是你的債權人,A你現在欠我100萬,此時依295該抵押權也隨同移轉給了C,該抵押權不是依873拍賣而消滅,因為土地根本就沒有賣,土地還是A所有,只是C看好該地,所以他願意這樣做。而B也拿回了100萬的借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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