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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98年6月20修法后 继承问题请教
有一些问题 ,有些是旧法就有的是基本的东西, 只是最近碰到家里继承问题非搞清楚不可,感谢各位大德花时间观看

某甲 无妻 但有三个子女 甲一 甲二 甲三 各有一个小孩 甲一甲 甲二甲 甲三甲

当某甲死亡时
1.甲一 比某甲先死亡 则继承人为 甲一甲, 甲二 ,甲三
2.甲一在某甲死后几天也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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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0nobu131een在2009-12-17 09:56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9 2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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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承人为 甲一甲, 甲二 ,甲三
2.继承人甲一 甲二 甲三 3人甲一部分由甲一甲
3.甲一办理抛弃继承 那有继承权的人 甲二 甲三 2人
4.依新法直接限定继承
看1153
5.依新法直接限定继承
看1153
6.限定继承后债务仍大于遗产
看1153
7. 办理抛弃继承时
甲一 甲二 甲 三 3人都抛弃继承没位了就没代位问题(我看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09-12-17 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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