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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意識之戰,無謂該不該廢,不才用宏觀的角度來探討 首先兩個先決條件 第一就是確保司法無誤判(徒刑有冤獄賠償法可救濟,但是人命卻無從替代,如江國慶案件),所以提升司法審判品質,落實正當法律程序是必要,這一點能作到執行死刑絕無非議 第二就是搭配絕對無期徒刑制,使其和一般無期徒刑的人犯有別(名約無期:事實上最多滿25年就釋放),並且其在獄中之作業勞作金提較大的比例供賠償被害者所用,(一般受行人是勞作金25%供給被害人),這點也要和一般受刑人作區別,減少其物質享受和最大壓縮自由權,達到最接近死刑的效果,這點可作到要不執行死刑也可以
附帶一題:在司法真正無誤判的前提下,是否該由受害者親屬陪席,並賦予一定之審判權,決定是否給犯罪者機會,犯罪者是對國家的侵犯,還是對被害者的侵犯?為何剝奪真正被侵犯者的感受?我國長期漠視被害者感受,而無法達到刑事司法系統的最終目標:公平正義
故,是否執行死刑由被害者決定,是一個值得深死的議題
死刑存廢問題:不是所謂人權問題,也非是國際觀感問題,更不該是一個操控他人意識的議題,更不是所謂宗教慈悲因果啥小理由也可以來插一角
癥結點在刑事司法系統:就用刑事司法系統的觀點來解決,而前述的解釋四個字就可以濃縮,就是公平正義
而政治人物不知是學問不足,或是只想附和民意,或是只想操控民意,真正的根本之道卻對於百姓避而不談,煽風點火後看著兩派在對立,則是我最不齒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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