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父母对于其子女之扶养费债权」的 债权禁止扣押者 =>"不懂"
强制执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禁止执行之债权)
债务人依法领取之社会福利津贴、社会救助或补助,不得为强制执行。
债务人依法领取之社会保险给付或其对于第三人之债权,系维持债务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亲属生活所必需者,不得为强制执行。
(B)(C)(D)依债权之性质,不得让与者 =>"是依哪个债权性质?"
(B)乙与甲约定,乙可请求甲为乙画像之债权
依债权之性质,债务人惟有对于债权成立当时之债权人为给付,
始可符合债务本旨者,如对于第三人为给付,债之内容即发生变更,此项债权即无让与性。
如甲为名画家,乙为金城武,甲认为乙有名气,才帮他画,这时找丙(蔡头)代替乙。
(C)父母对于其子女之扶养费债权
第一千一百十四条(互负扶养义务之亲属)
左列亲属互负扶养之义务:一、直系血亲相互间。
是义务不是债权,属于专属权如可以让与,那夫妻之同居义务不就.......
(D)乙在甲家帮佣,甲依约可请求乙每天打扫 3 小时之债权
约雇契约不可让与,除非贩卖人口合法化。
简单的说劳力性质的债权让与应该都会有问题
以上有错请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