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父母對於其子女之扶養費債權」的 債權禁止扣押者 =>"不懂"
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禁止執行之債權)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B)(C)(D)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是依哪個債權性質?"
(B)乙與甲約定,乙可請求甲為乙畫像之債權
依債權之性質,債務人惟有對於債權成立當時之債權人為給付,
始可符合債務本旨者,如對於第三人為給付,債之內容即發生變更,此項債權即無讓與性。
如甲為名畫家,乙為金城武,甲認為乙有名氣,才幫他畫,這時找丙(蔡頭)代替乙。
(C)父母對於其子女之扶養費債權
第一千一百十四條(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是義務不是債權,屬於專屬權如可以讓與,那夫妻之同居義務不就.......
(D)乙在甲家幫傭,甲依約可請求乙每天打掃 3 小時之債權
約僱契約不可讓與,除非販賣人口合法化。
簡單的說勞力性質的債權讓與應該都會有問題
以上有錯請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