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0053 個閱讀者
 
<<   1   2   3   4   5  下頁 >>(共 5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粥杰倫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救護車不小心輾死傷者
救護車出勤救人竟然成為輾死傷者的兇手,台中豐原分隊24號凌晨,接獲民眾報案,發現一名男子路倒,救護車立即出動前往救援,但卻一直找不到傷者。

救護車一路尋找,疑似因為天色昏暗,加上報案民眾說錯地點,救護車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2-27 19:13 |
羅武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1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難...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2-27 21:18 |
nikonan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是業務過失致死
信賴保護原則是人民因信賴政府而為的行為,若因某些因素致使該行為人權益受損,如果沒有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況,應對於受損害之人補償,並非政府相信人民的行為而權益受損
而且...信賴保護原則哪來的阻卻違法,這跟正當防衛還是緊急避難這些阻卻違法是兩碼子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2-28 02:29 |
vincent081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信賴保護原則應該是客觀歸責理論在判斷是否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的時候在使用的,
個人認為可以認為並非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所以不成立過失致死罪。

如果是相當因果關係的判斷,276之客觀構成要件該當,
但對於主觀有無過失的討論上,應該可以朝向沒有預見可能性,而不成立過失來試試看。


[ 此文章被vincent0818在2010-12-29 10:18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2-28 10:12 |
萍兒媽媽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覺得應該要看民眾說的哪個地點,及出事地方有無目標之類的東西才能判斷,屬於業務過失比較有可能喔!因為他在執行業務而出事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12-28 10:49 |
sierfa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小的有點不同意見:
1.信賴保護原則應該是客觀歸責理論在判斷是否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的時候在使用的
個人認為可以認為並非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所以不成立過失致死罪
→(1)大大的意見似認為,本題在構成要件即已不該當,故不成立過失致死罪?
    換言之,如果是認為構成要件不該當,其意味著人不是因為救護車壓到而死的。如
    果事實上死者非因救護車之過失而死亡,基本上本題與救護車無關。
    如已確定死者死亡之原因於救護車有關,似乎不應於構成要件即排除成立過失犯。
(2)本題如以信賴原則檢驗,小的認為其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中所應負責之注意義
    務應指致人於死之注意義務,而非小心開車之注意義務。
    因為本題討論的是過失致死,而不是交通事故。
    又,對於致人於死之注意義務,小的想不出有什麼情形可以舉例:我可以信賴你
    當我傷害你的時候你應該不會死的情形。換言之在對身體生命法益之侵害,小的
    認為信賴原則應難有適用。
    也就是說,如果以客觀規則理論檢驗,行為人對身體生命法益之侵害不應有信賴
    原則之適用,行為人不得主張對侵害客體負擔較小的注意義務。既然無減輕注意
    義務之程度考量,客觀上壓傷被害人亦有風險實現,其應負有過失責任。
至於阻卻違法及責任請容小的略過。
2.如果是相當因果關係的判斷,應該可以朝向沒有預見可能性,而不成立過失來試試看
→(1)同樣的,如果是相當因果關係的判斷不成立,似乎本題亦在構成要件即不該當?
(2)但是相當因果關係的判斷好像不是用預見可能性來判斷??
    預見可能性好像是用在加重結果犯以及過失犯的主觀過失檢驗??

以上敬請指導~~~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12-28 12:13 |
sierfa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覺得應該要看民眾說的哪個地點,及出事地方有無目標之類的東西才能判斷,屬於業務過失比較有可能喔!因為他在執行業務而出事的
→小的認為與『民眾說的哪個地點,及出事地方有無目標之類的東西才能判斷』無關??
1.所謂才能判斷指客觀要件判斷或主觀要件判斷?
(1)主觀要件判斷:主觀跟客觀的地點,及出事地方有無目標之類的東西要牽連上關
    係好像有點不合理??
(2)客觀要件判斷:主要是以行為人之『行為』判斷,好像也與地點,及出事地方有
    無目標之類的東西也牽扯不上關係?
2.如果要依哪個地點,及出事地方有無目標之類的東西才能判斷?判斷標準呢?

以上敬請指導~~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12-28 12:24 |
粥杰倫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可是我覺得

重點是民眾報錯地點

而讓救護車駕使在前往途中尋找受傷男子才會不小心輾過傷者

一般情況下,沒人會想到除了報案地點馬路上還會倒下一個人(報案民眾讓救護車駕使誤認事故地點在別處)

駕使接到的案件指傷者在別的地點,駕使才會以為輾過傷者的那個路段是安全的,沒人倒在那邊的,才使得在天色昏暗下,視線不好,看不到地上的傷者的情況下,直接輾過傷者



這是我的想法,怎麼我的想法跟大家差那麼多,慘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2-28 14:59 |
sierfa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重點是民眾報錯地點
→第一通報案電話,沿途尋找路倒的彭姓男子,卻一無所獲,
又接獲第二通民眾報案,再度出勤前往途中不小心輾過傷者
就算報案報錯地點,第一次出勤也沒出事啊!
難道報錯一次案,後面出問題,要全部概括承受嗎?

2.一般情況下,沒人會想到除了報案地點馬路上還會倒下一個人(報案民眾讓救護車駕使
誤認事故地點在別處)
→應該是題目看錯了吧?
一般情形下,消防隊接到報案,怎麼會預設報案地點沒有受傷的人呢?
沒人受傷去那裡做啥?占100年跨年煙火的好位置嗎?
『報案民眾讓救護車駕使誤認事故地點在別處』→那是第一通報案電話的事,跟第二通無
關。

3.駕使接到的案件指傷者在別的地點,駕使才會以為輾過傷者的那個路段是安全的,沒人倒在那邊的,才使得在天色昏暗下,視線不好,看不到地上的傷者的情況下,直接輾過傷者
→就算事發地點錯誤,我們怎麼會認為:『除了車禍以外的地方,馬路上都是安全的』?
應 該 是:馬路容易出車禍,所以是馬路都是不安全的。
不應該是:除了已經出車禍地方,其他地方應該是安全的?????
這是奇怪的推論????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12-28 15:48 |
tok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前提要有容許的風險存在,容許的風險理論中有一個叫做信賴保護,也就是行為人所做的行為是合法的,也應該相信相對人所做的行為是合法的。而當行為人是在做合法行為時,基於信賴,其預見的程度應降低,所以,並非在客觀歸則理論中才能檢討。

2.理論上:
a.無關第一次出勤或第二次出勤,駕駛的工作每天都一樣,要在馬路上奔跑,他的責任就應該加重,非以一般人來看待。
b.依信賴原則,駕駛應信賴馬路上不會有人笨到去躺在那,所以,在這裡才可主張信賴。
c.只是,駕駛的業務是開車,預見能力比一般人要高,所以,雖然可主張信賴,其效果可能有限。
d.駕駛可以爭執的點:壓死人的時候視線很暗,暗到一般人都看不見,不過,這要勘驗、鑑定過

3.實務上:
法官管你那麼多,案件多到不行,駕駛是你的工作,責任當然比一般人重,壓到人總要有人負責,若判無罪怎向死者家人交代,管你信不信賴,先判有罪再減輕到緩刑嚕 表情


逍遙人,行義子,半生豪氣半生情;
步風雲,飲九霄,一任清狂一任心。
獻花 x1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台灣大哥大 | Posted:2010-12-28 18:04 |

<<   1   2   3   4   5  下頁 >>(共 5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506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