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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不小心辗死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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粥杰伦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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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救护车不小心辗死伤者
救护车出勤救人竟然成为辗死伤者的凶手,台中丰原分队24号凌晨,接获民众报案,发现一名男子路倒,救护车立即出动前往救援,但却一直找不到伤者。
救护车一路寻找,疑似因为天色昏暗,加上报案民众说错地点,救护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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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12-27 19:13 |
罗武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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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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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12-27 21:18 |
nikonan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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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业务过失致死
信赖保护原则是人民因信赖政府而为的行为,若因某些因素致使该行为人权益受损,如果没有信赖不值得保护的情况,应对于受损害之人补偿,并非政府相信人民的行为而权益受损
而且...信赖保护原则哪来的阻却违法,这跟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难这些阻却违法是两码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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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12-28 02:29 |
vincent0818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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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赖保护原则应该是客观归责理论在判断是否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的时候在使用的,
个人认为可以认为并非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所以不成立过失致死罪。
如果是相当因果关系的判断,276之客观构成要件该当,
但对于主观有无过失的讨论上,应该可以朝向没有预见可能性,而不成立过失来试试看。
[ 此文章被vincent0818在2010-12-29 10:18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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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12-28 10:12 |
萍儿妈妈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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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应该要看民众说的哪个地点,及出事地方有无目标之类的东西才能判断,属于业务过失比较有可能喔!因为他在执行业务而出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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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
2010-12-28 10:49 |
sierfa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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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有点不同意见:
1.信赖保护原则应该是客观归责理论在判断是否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的时候在使用的
个人认为可以认为并非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所以不成立过失致死罪
→(1)大大的意见似认为,本题在构成要件即已不该当,故不成立过失致死罪?
换言之,如果是认为构成要件不该当,其意味着人不是因为救护车压到而死的。如
果事实上死者非因救护车之过失而死亡,基本上本题与救护车无关。
如已确定死者死亡之原因于救护车有关,似乎不应于构成要件即排除成立过失犯。
(2)本题如以信赖原则检验,小的认为其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中所应负责之注意义
务应指致人于死之注意义务,而非小心开车之注意义务。
因为本题讨论的是过失致死,而不是交通事故。
又,对于致人于死之注意义务,小的想不出有什么情形可以举例:我可以信赖你
当我伤害你的时候你应该不会死的情形。换言之在对身体生命法益之侵害,小的
认为信赖原则应难有适用。
也就是说,如果以客观规则理论检验,行为人对身体生命法益之侵害不应有信赖
原则之适用,行为人不得主张对侵害客体负担较小的注意义务。既然无减轻注意
义务之程度考量,客观上压伤被害人亦有风险实现,其应负有过失责任。
至于阻却违法及责任请容小的略过。
2.如果是相当因果关系的判断,应该可以朝向没有预见可能性,而不成立过失来试试看
→(1)同样的,如果是相当因果关系的判断不成立,似乎本题亦在构成要件即不该当?
(2)但是相当因果关系的判断好像不是用预见可能性来判断??
预见可能性好像是用在加重结果犯以及过失犯的主观过失检验??
以上敬请指导~~~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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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
2010-12-28 12:13 |
sierfa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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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应该要看民众说的哪个地点,及出事地方有无目标之类的东西才能判断,属于业务过失比较有可能喔!因为他在执行业务而出事的
→小的认为与『民众说的哪个地点,及出事地方有无目标之类的东西才能判断』无关??
1.所谓才能判断指客观要件判断或主观要件判断?
(1)主观要件判断:主观跟客观的地点,及出事地方有无目标之类的东西要牵连上关
系好像有点不合理??
(2)客观要件判断:主要是以行为人之『行为』判断,好像也与地点,及出事地方有
无目标之类的东西也牵扯不上关系?
2.如果要依哪个地点,及出事地方有无目标之类的东西才能判断?判断标准呢?
以上敬请指导~~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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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
2010-12-28 12:24 |
粥杰伦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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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我觉得
重点是民众报错地点
而让救护车驾使在前往途中寻找受伤男子才会不小心辗过伤者
一般情况下,没人会想到除了报案地点马路上还会倒下一个人(报案民众让救护车驾使误认事故地点在别处)
驾使接到的案件指伤者在别的地点,驾使才会以为辗过伤者的那个路段是安全的,没人倒在那边的,才使得在天色昏暗下,视线不好,看不到地上的伤者的情况下,直接辗过伤者
这是我的想法,怎么我的想法跟大家差那么多,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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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12-28 14:59 |
sierfa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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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点是民众报错地点
→第一通报案电话,沿途寻找路倒的彭姓男子,却一无所获,
又接获第二通民众报案,再度出勤前往途中不小心辗过伤者
就算报案报错地点,第一次出勤也没出事啊!
难道报错一次案,后面出问题,要全部概括承受吗?
2.一般情况下,没人会想到除了报案地点马路上还会倒下一个人(报案民众让救护车驾使
误认事故地点在别处)
→应该是题目看错了吧?
一般情形下,消防队接到报案,怎么会预设报案地点没有受伤的人呢?
没人受伤去那里做啥?占100年跨年烟火的好位置吗?
『报案民众让救护车驾使误认事故地点在别处』→那是第一通报案电话的事,跟第二通无
关。
3.驾使接到的案件指伤者在别的地点,驾使才会以为辗过伤者的那个路段是安全的,没人倒在那边的,才使得在天色昏暗下,视线不好,看不到地上的伤者的情况下,直接辗过伤者
→就算事发地点错误,我们怎么会认为:『除了车祸以外的地方,马路上都是安全的』?
应 该 是:马路容易出车祸,所以是马路都是不安全的。
不应该是:除了已经出车祸地方,其他地方应该是安全的?????
这是奇怪的推论????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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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
2010-12-28 15:48 |
tok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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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前提要有容许的风险存在,容许的风险理论中有一个叫做信赖保护,也就是行为人所做的行为是合法的,也应该相信相对人所做的行为是合法的。而当行为人是在做合法行为时,基于信赖,其预见的程度应降低,所以,并非在客观归则理论中才能检讨。
2.理论上:
a.无关第一次出勤或第二次出勤,驾驶的工作每天都一样,要在马路上奔跑,他的责任就应该加重,非以一般人来看待。
b.依信赖原则,驾驶应信赖马路上不会有人笨到去躺在那,所以,在这里才可主张信赖。
c.只是,驾驶的业务是开车,预见能力比一般人要高,所以,虽然可主张信赖,其效果可能有限。
d.驾驶可以争执的点:压死人的时候视线很暗,暗到一般人都看不见,不过,这要勘验、鉴定过
3.实务上:
法官管你那么多,案件多到不行,驾驶是你的工作,责任当然比一般人重,压到人总要有人负责,若判无罪怎向死者家人交代,管你信不信赖,先判有罪再减轻到缓刑噜
逍遥人,行义子,半生豪气半生情;
步风云,饮九霄,一任清狂一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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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
From:台湾台湾大哥大 |
Posted:
2010-12-28 1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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