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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rg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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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請教民法行為能力(20年院字468號,24年院字1282號)
民法第13條第三項:未成年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20年院字468號
未成年之婦女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不因夫之死亡而隨同喪失,其有和誘之者,不能成立犯罪。
Q1:指的是:已婚未成年婦女是和誘人?還是被和誘人?和誘他人,不具備刑法240條構成要件內,故不成立犯罪?還是未成年之婦女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不因夫之死亡而隨同喪失,但夫已死亡,其和誘之者,已失其行為能力,故不能成立犯罪。(我的問題是:符合刑法有責性的阻卻違法事由,所以無罪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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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mergyl在2010-11-07 08:52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11-07 08: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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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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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第17章(237-243)妨害婚姻家庭罪,保護法益為婚姻、家庭制度之安全
2.20年院字468號:
(1)其有和誘之者,不能成立犯罪:指有和誘此種已結婚之未成年婦女者。不成立犯
      罪。
(2)20年院字468號雖說未成年之婦女已結婚者...,其有和誘之者,不能成立犯罪。
      但後來學說及解釋多認為即使結婚仍得成立和誘罪(50年台上881、民刑庭24年7月
      決議)
3.24年院字1282號 —
(三)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係姦淫未滿十六歲之女子,若為已婚之婦,則不成立該
      條之罪。
從全文內容中看來,第三項所指的是:『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姦淫末滿十六歲之女子。以強姦論。』應該與240條無關吧?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11-07 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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