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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rg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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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请教民法行为能力(20年院字468号,24年院字1282号)
民法第13条第三项:未成年已结婚者,有行为能力。
20年院字468号
未成年之妇女已结婚者有行为能力,不因夫之死亡而随同丧失,其有和诱之者,不能成立犯罪。
Q1:指的是:已婚未成年妇女是和诱人?还是被和诱人?和诱他人,不具备刑法240条构成要件内,故不成立犯罪?还是未成年之妇女已结婚者有行为能力,不因夫之死亡而随同丧失,但夫已死亡,其和诱之者,已失其行为能力,故不能成立犯罪。(我的问题是:符合刑法有责性的阻却违法事由,所以无罪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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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mergyl在2010-11-07 08:52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11-07 08: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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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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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第17章(237-243)妨害婚姻家庭罪,保护法益为婚姻、家庭制度之安全
2.20年院字468号:
(1)其有和诱之者,不能成立犯罪:指有和诱此种已结婚之未成年妇女者。不成立犯
      罪。
(2)20年院字468号虽说未成年之妇女已结婚者...,其有和诱之者,不能成立犯罪。
      但后来学说及解释多认为即使结婚仍得成立和诱罪(50年台上881、民刑庭24年7月
      决议)
3.24年院字1282号 —
(三)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项,系奸淫未满十六岁之女子,若为已婚之妇,则不成立该
      条之罪。
从全文内容中看来,第三项所指的是:『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项奸淫末满十六岁之女子。以强奸论。』应该与240条无关吧?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11-07 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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