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于 2010-08-31 21:34 发表的 刑法 - 故意:
甲恨乙女移情别恋,决定将乙杀死。某日晚间,甲埋伏在乙必经之路,等了许久,看到乙与新欢丙出现,但因夜晚视线不佳,乙丙又一直搂搂抱抱,甲虽然觉得开枪也可能会击中丙,但因等太久而尿急,想赶快了事去上厕所,于是就瞄准乙并扣下板机。但乙命不该绝,这一枪只把丙给击毙。试问甲的刑责为何?
甲之主观:
择一故意,申言之,对乙直接故意,对丙间接故意。
甲之论罪:
A说:论一个杀人既遂(甲只预见会杀死一个人)
B说:论杀人既遂+杀人未遂,依55条从一重论杀人既遂。
结论:B说较可采。(甲只预见会杀死一个人,万一运气好一箭双雕勒?)
比较麻烦的是,假如乙在挤跨年演唱会,甲开枪,如果依B说,那真不知道该怎么论罪。(假设现场五万人,那要论几个杀人未遂
)
但依A说,若不小心打死两个,就无法自圆其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