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於 2010-08-31 21:34 發表的 刑法 - 故意:
甲恨乙女移情別戀,決定將乙殺死。某日晚間,甲埋伏在乙必經之路,等了許久,看到乙與新歡丙出現,但因夜晚視線不佳,乙丙又一直摟摟抱抱,甲雖然覺得開槍也可能會擊中丙,但因等太久而尿急,想趕快了事去上厠所,於是就瞄準乙並扣下板機。但乙命不該絕,這一槍只把丙給擊斃。試問甲的刑責為何?
甲之主觀:
擇一故意,申言之,對乙直接故意,對丙間接故意。
甲之論罪:
A說:論一個殺人既遂(甲只預見會殺死一個人)
B說:論殺人既遂+殺人未遂,依55條從一重論殺人既遂。
結論:B說較可採。(甲只預見會殺死一個人,萬一運氣好一箭雙雕勒?)
比較麻煩的是,假如乙在擠跨年演唱會,甲開槍,如果依B說,那真不知道該怎麼論罪。(假設現場五萬人,那要論幾個殺人未遂
)
但依A說,若不小心打死兩個,就無法自圓其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