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欲抢劫银楼,某日,乙在开车停在门口负责把风和接应,丙拿着摄影机负责拍摄抢劫过程以供日后检讨之用,而甲持玩具枪进入银楼行抢,得手数十万及大量珠宝而离去。 问甲、乙、丙之罪?
考点应该在共同正犯从犯认定,及是否有结伙加重强盗罪事由
1.甲并无疑问为强盗正犯
2.乙于开车及把风是否为正犯和从犯?
依实务界综合审查最高法院95年22次刑议继续延用状况下:
为自己犯罪意思而参与行使构成要件之行为为"正犯"
为自己犯罪意思而参与行使构成要件以外行为为"正犯"
为他人犯罪意思而参与行使构成要件行为为"正犯"
为他人犯罪意思而行使构成要件以外之行为为"从犯"
故由上述看来乙开车负责把风接应,为上述第二款,为自己犯罪意思而参与行使构成要件以外行为为"正犯",由此可知乙把风行为视为"共同正犯"论
3.丙乃为己意而参与构成要件以外之行为,与把风并无不同,彼此间主观上有犯意联络
客观上摄影有功能上行为之分担,也属共同正犯
结:甲强盗正犯,乙为甲强盗共同正犯,丙为甲强盗共同正犯,并依刑分330加重强盗罪准用刑321第四款三人结伙加重,个别处罚
小弟才粗学浅,不对请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