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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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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法]結夥強盜

甲、乙、丙三人欲搶劫銀樓,某日,乙在開車停在門口負責把風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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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8-25 15:53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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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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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場親自為之+共犯急症犯之區分理論!!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8-25 20:04 |
kailean1986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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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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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欲搶劫銀樓,某日,乙在開車停在門口負責把風和接應,丙拿著攝影機負責拍攝搶劫過程以供日後檢討之用,而甲持玩具槍進入銀樓行搶,得手數十萬及大量珠寶而離去。 問甲、乙、丙之罪?

考點應該在共同正犯從犯認定,及是否有結夥加重強盜罪事由

1.甲並無疑問為強盜正犯

2.乙於開車及把風是否為正犯和從犯?

依實務界綜合審查最高法院95年22次刑議繼續延用狀況下:

為自己犯罪意思而參與行使構成要件之行為為"正犯"
為自己犯罪意思而參與行使構成要件以外行為為"正犯"
為他人犯罪意思而參與行使構成要件行為為"正犯"
為他人犯罪意思而行使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從犯"

故由上述看來乙開車負責把風接應,為上述第二款,為自己犯罪意思而參與行使構成要件以外行為為"正犯",由此可知乙把風行為視為"共同正犯"論

3.丙乃為己意而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與把風並無不同,彼此間主觀上有犯意聯絡
客觀上攝影有功能上行為之分擔,也屬共同正犯

結:甲強盜正犯,乙為甲強盜共同正犯,丙為甲強盜共同正犯,並依刑分330加重強盜罪準用刑321第四款三人結夥加重,個別處罰


小弟才粗學淺,不對請指教 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8-25 21:08 |
jacko7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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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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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 x0 鮮花 x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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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成立結夥三人~~~
因為實務見解~所認為的結夥三人要都有責任能力且都共同實行犯罪行為~~
也就是三人都要有去銀行搶劫~~
所以不會成立加重的刑責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10-09-03 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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