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欲搶劫銀樓,某日,乙在開車停在門口負責把風和接應,丙拿著攝影機負責拍攝搶劫過程以供日後檢討之用,而甲持玩具槍進入銀樓行搶,得手數十萬及大量珠寶而離去。 問甲、乙、丙之罪?
考點應該在共同正犯從犯認定,及是否有結夥加重強盜罪事由
1.甲並無疑問為強盜正犯
2.乙於開車及把風是否為正犯和從犯?
依實務界綜合審查最高法院95年22次刑議繼續延用狀況下:
為自己犯罪意思而參與行使構成要件之行為為"正犯"
為自己犯罪意思而參與行使構成要件以外行為為"正犯"
為他人犯罪意思而參與行使構成要件行為為"正犯"
為他人犯罪意思而行使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從犯"
故由上述看來乙開車負責把風接應,為上述第二款,為自己犯罪意思而參與行使構成要件以外行為為"正犯",由此可知乙把風行為視為"共同正犯"論
3.丙乃為己意而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與把風並無不同,彼此間主觀上有犯意聯絡
客觀上攝影有功能上行為之分擔,也屬共同正犯
結:甲強盜正犯,乙為甲強盜共同正犯,丙為甲強盜共同正犯,並依刑分330加重強盜罪準用刑321第四款三人結夥加重,個別處罰
小弟才粗學淺,不對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