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於 2010-08-25 11:28 發表的 刑法 - 職業風險:
甲的女朋友被乙搶走,甲為了報復洩恨,某日深夜,甲跑到乙住處縱火,當消防車來到現場滅火時,消防員丙聽說裡面有人,於是衝進裡面救人,未料火勢太大,丙最後因樓層坍塌而喪身火窟,乙的住處也遭燒燬。試問甲的刑責為何?
甲放火行為
(一)對丙生命:
1.成立271第2項殺人未遂罪:
丙死亡結果的發生與甲放火行為導致乙宅樓層坍塌有因果關係,
雖甲此行為與丙死亡有因果關係,且係製造非容許風險,亦此風險下實現結果;
惟此結果屬專業救火人員丙應自我負責的,而不具客觀可歸責性。
但按印像理論甲此行為顯示法敵對意志,應具未遂之可罰性;另按構成事實欠缺理論,
也僅欠缺因果鍊的最後部分,而亦同此理。
主觀上甲於深夜一般人熟睡時間在住宅放火,依一般經驗法則將致人死具有知與欲,
甚致連累救人的救火人員或乙的親屬,也能預見,而具殺人之未必故意。
甲此行為無阻卻違法、罪責事由。綜上甲成立本罪。
2.不成立275幫助他人使之自殺罪:
蓋因主觀上甲無幫助丙自殺之故意,且該罪不罰過失犯。
(二)對乙生命:
依題所示,乙未死,且甲認為乙在屋內,
有疑問者係是否因乙有無在現場而影響甲殺人行為是否進入著手?
1.按主客觀混合理論,因甲放火行為完成後即無法控制法益侵害的出現,
進入著手,成立271第2項。
2.若按構成事實欠缺理論,
若乙不在現場,欠缺行為客體,則非著手,成立271第3項;反之,則成立271第2項。
(三)對乙之住宅:
成立173Ⅰ、353Ⅰ
(四)競合:
甲一行為侵害數法益依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271第2項。
PS.搜尋了一下,原來這是黃惠婷教授的案例題目,難怪這麼眼熟,不過要看她的書,
請先打底好再看,不然很容易和通說混淆,除了有考警察系研究所或警察特考的需求外,
需注意她的獨門暗器,司法特考僅需注意她的少數說用來補字數應該就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