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于 2010-08-25 11:28 发表的 刑法 - 职业风险:
甲的女朋友被乙抢走,甲为了报复泄恨,某日深夜,甲跑到乙住处纵火,当消防车来到现场灭火时,消防员丙听说里面有人,于是冲进里面救人,未料火势太大,丙最后因楼层坍塌而丧身火窟,乙的住处也遭烧毁。试问甲的刑责为何?
甲放火行为
(一)对丙生命:
1.成立271第2项杀人未遂罪:
丙死亡结果的发生与甲放火行为导致乙宅楼层坍塌有因果关系,
虽甲此行为与丙死亡有因果关系,且系制造非容许风险,亦此风险下实现结果;
惟此结果属专业救火人员丙应自我负责的,而不具客观可归责性。
但按印像理论甲此行为显示法敌对意志,应具未遂之可罚性;另按构成事实欠缺理论,
也仅欠缺因果炼的最后部分,而亦同此理。
主观上甲于深夜一般人熟睡时间在住宅放火,依一般经验法则将致人死具有知与欲,
甚致连累救人的救火人员或乙的亲属,也能预见,而具杀人之未必故意。
甲此行为无阻却违法、罪责事由。综上甲成立本罪。
2.不成立275帮助他人使之自杀罪:
盖因主观上甲无帮助丙自杀之故意,且该罪不罚过失犯。
(二)对乙生命:
依题所示,乙未死,且甲认为乙在屋内,
有疑问者系是否因乙有无在现场而影响甲杀人行为是否进入着手?
1.按主客观混合理论,因甲放火行为完成后即无法控制法益侵害的出现,
进入着手,成立271第2项。
2.若按构成事实欠缺理论,
若乙不在现场,欠缺行为客体,则非着手,成立271第3项;反之,则成立271第2项。
(三)对乙之住宅:
成立173Ⅰ、353Ⅰ
(四)竞合:
甲一行为侵害数法益依55条想像竞合,从一重处271第2项。
PS.搜寻了一下,原来这是黄惠婷教授的案例题目,难怪这么眼熟,不过要看她的书,
请先打底好再看,不然很容易和通说混淆,除了有考警察系研究所或警察特考的需求外,
需注意她的独门暗器,司法特考仅需注意她的少数说用来补字数应该就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