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633 個閱讀者
 
<< 上頁  1   2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a4545111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鮮花 x3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單純恐嚇罪,可以稱為[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305條,對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名譽,自由達到令人心生畏懼之情ˋ狀。

恐嚇取財罪乃屬重罪,故列出法條限制之,但其恐嚇要件乃從305條之情狀並有使之交付財物或使第三人圖利之行為,且為意圖犯,並非結果犯

妨礙自由罪章中的302條,稱為[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又稱[私行拘禁罪],其構成要件為私刑拘禁或剝奪行動自由,須有客觀上妨害其自由之行為,[參85台上字4215]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9 21:40 |
ii81063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11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ii810638 於 2010-06-09 21:1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以下小弟補充

第一題 補充
全國公務員都有基本的職務義務,保持清廉(通用基本職務,非屬專業職務),所以不能收受高價值東西(我記得好像低於1000元;詳見公務員廉正倫理規範與公務員法),此為防範公務員利用職務之便來亂搞,所以與職務上相關之行賄與收賄都觸犯瀆職罪。
欲求升官行賄當然與職務有關




第三題 補充

丙應該只有妨害自由兩類(行動自由與意思自由)中的妨害意思自由
丙永遠不可能成立偽證罪
恐嚇罪要有東西"交付",本題沒有東西交付,所以沒有恐嚇罪。


第 346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好吧我少打了幾個字....我錯了...表情
我看錯回答= =..
我只示想強調第306....


第 346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問與答之中,不清楚的觀念,就要繼續追問,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勞永逸。
學習嚴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給所有網友:沉默不語是雙輸,踴躍發表是雙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9 21:48 |
ii81063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11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a4545111 於 2010-06-09 21:4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單純恐嚇罪,可以稱為[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305條,對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名譽,自由達到令人心生畏懼之情ˋ狀。

恐嚇取財罪乃屬重罪,故列出法條限制之,但其恐嚇要件乃從305條之情狀並有使之交付財物或使第三人圖利之行為,且為意圖犯,並非結果犯

妨礙自由罪章中的302條,稱為[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又稱[私行拘禁罪],其構成要件為私刑拘禁或剝奪行動自由,須有客觀上妨害其自由之行為,[參85台上字4215]



詳見304


問與答之中,不清楚的觀念,就要繼續追問,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勞永逸。
學習嚴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給所有網友:沉默不語是雙輸,踴躍發表是雙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9 21:51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來點補充吧:

58上884判例:
刑法上之賄賂罪所謂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
得為之行為。所謂違背職務之行為,係指在其職務範圍內不應為而為,或
應為而不為者而言


94上4595判決:
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只須賄賂不法報酬與公務員之職務
有一定之對價關係,亦即有以賄賂或不正利益以買通公務員,使對於職務
上行為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即屬相當。

94上3187判決:
而此之所謂對價關係,祇要雙方行賄受賄意思達成一致,而所交付之
賄賂或不正利益,與公務員為違背職務行為之間具有原因目的之對應關係
,即為已足;並不以他人所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之價值,與該他人因公
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所獲得利益之價值相當為絕對必要。

99上2724判決:
(一)、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
罪,祗須所收受之財物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即已成立,且包括假借餽
贈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在內。所謂對價關係僅需雙方主觀上有為職務上之
行為及交付財物之認識即可,不以客觀上受賄人可使行賄人取得優惠之待遇
為必要。又兩者如有對價關係,不問行賄者以何種名義為之,其收受之一方
即應成立該罪


也就比方說:契約之成立有買方與賣方,契約比喻為刑法122,買方行賄者
,賣方公務員,雙方和意即有對價關係,且一方為之收受即成立刑法122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9 22:08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一、
甲係某警察局訓練課長,在出任某一分局分局長前,向乙、丙二位巡官表示,如果交付新臺幣50萬元,其發布為分局長後將派渠為派出所主管。乙、丙聞之大喜,湊合50萬元置於水果籃內送與甲,恭賀其榮升。甲就任後遴用乙為主管,但未遴用丙,請問甲、乙、丙成立何罪?
............

1未升官前收了,準收(沒有符合?),不違背收(還沒有職權),兩個都不符罪刑法定.
2升官後(有職權了才履約),一個升主官,一個不理他(罪疑唯輕),這還要證明五十萬和升官有對價關係.
3可能對丙詐欺,對乙可能不違背收(?)
乙不犯罪
丙不犯罪

二、刑警甲為追捕煙毒犯乙而進入丙家,乙告訴丙其被歹徒追殺,故當甲進入時,丙以棒球棍打傷甲,乙乘機逃離,乙、丙各犯何罪。
1丙打甲,可能過失傷罪,但有阻卻事由?(緊急避難),是否過當?(可以阻不可以傷)
2乙就跑,理所當然.但教唆丙打?題旨未說,不可陷罪.乙毒(製造,施用或持有?)
三、法庭傳喚證人甲對乙之犯行作證,出庭前,甲被乙之弟兄丙恐嚇,出庭若有不利於乙之陳述,將對其不利,甲恐懼,遂在法庭上作虛偽之陳述,甲、丙各犯何罪。
1丙恐嚇甲有罪
2甲沒有具結,虛偽之陳述(是重點嗎?題旨未明不陷罪),無罪.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9 22:15 |

<< 上頁  1   2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914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