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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54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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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法練習2,今天拿到的考猜,先上一點菜
一、
甲係某警察局訓練課長,在出任某一分局分局長前,向乙、丙二位巡官表示,如果交付新臺幣50萬元,其發布為分局長後將派渠為派出所主管。乙、丙聞之大喜,湊合50萬元置於水果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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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9 00:40 |
ii81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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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4545111 於 2010-06-09 00:40 發表的 刑法練習2,今天拿到的考猜,先上一點菜: 到引言文
一、
甲係某警察局訓練課長,在出任某一分局分局長前,向乙、丙二位巡官表示,如果交付新臺幣50萬元,其發布為分局長後將派渠為派出所主管。乙、丙聞之大喜,湊合50萬元置於水果籃內送與甲,恭賀其榮升。甲就任後遴用乙為主管,但未遴用丙,請問甲、乙、丙成立何罪?

二、刑警甲為追捕煙毒犯乙而進入丙家,乙告訴丙其被歹徒追殺,故當甲進入時,丙以棒球棍打傷甲,乙乘機逃離,乙、丙各犯何罪。

三、法庭傳喚證人甲對乙之犯行作證,出庭前,甲被乙之弟兄丙恐嚇,出庭若有不利於乙之陳述,將對其不利,甲恐懼,遂在法庭上作虛偽之陳述,甲、丙各犯何罪。



一、
甲要求行賄之瀆職罪
乙行賄之瀆職罪
丙行賄之瀆職罪


二、
乙妨害公務罪間接正犯
丙之傷害罪不罰


三、
丙妨害自由罪
甲偽證罪 無(或較低)期待可能性,減輕罪責。


問與答之中,不清楚的觀念,就要繼續追問,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勞永逸。
學習嚴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給所有網友:沉默不語是雙輸,踴躍發表是雙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9 0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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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甲對乙丙期約之行為,甲成立122I違背職務受賄罪
2)乙、丙對甲金錢之交付行為,均成立122III違背職務行賄罪
3)甲未履行丙之承諾,甲可能對丙形成339詐欺罪

二、
1)若丙知悉乙為煙毒犯而藏匿,故可能成立164藏匿犯人罪-->過失不罰
2)丙因乙所誤導,而打傷甲是之277傷害罪-->因誤想避難而阻卻,不罰
3)丙打傷甲,逕而使乙是否成立162便利脫逃罪--->過失不罰

4)乙利用丙之傷害甲的行為,成立乙教唆傷害罪--->277I+29

三、
1)甲成立168偽證罪--主觀故意
2)丙恐嚇甲之行為,成立305恐嚇罪--




-------
應該錯誤百出吧....


法學討論,本就無一定之答案,相互討論才能截長補短
我是剛踏入的新手,請多多包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9 09:22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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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要求行賄之不違背職務瀆職罪->要求 期約被收受賄賂吸收,論以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
剩下還在思考中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9 1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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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4545111 於 2010-06-09 00:40 發表的 刑法練習2,今天拿到的考猜,先上一點菜: 到引言文
一、
甲係某警察局訓練課長,在出任某一分局分局長前,向乙、丙二位巡官表示,如果交付新臺幣50萬元,其發布為分局長後將派渠為派出所主管。乙、丙聞之大喜,湊合50萬元置於水果籃內送與甲,恭賀其榮升。甲就任後遴用乙為主管,但未遴用丙,請問甲、乙、丙成立何罪?

二、刑警甲為追捕煙毒犯乙而進入丙家,乙告訴丙其被歹徒追殺,故當甲進入時,丙以棒球棍打傷甲,乙乘機逃離,乙、丙各犯何罪。

三、法庭傳喚證人甲對乙之犯行作證,出庭前,甲被乙之弟兄丙恐嚇,出庭若有不利於乙之陳述,將對其不利,甲恐懼,遂在法庭上作虛偽之陳述,甲、丙各犯何罪。


小的再加一些調味料吧:

一甲丙之間的對價關係?

二乙真的不成罪嗎?尚有便利脫逃罪可以審

三丙跟乙之間的身分?
--------->以上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9 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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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我先稍微丟一下好了
一甲:
  1甲對乙122二項,131圖利罪吸收關係甲:122二項
  2甲對丙122一項,131圖利罪吸收關係甲:122一項
  3競合:一行為數罪,乍看是想像競合,但是法亦上階為同一法益
   適用罪數論之接續犯叫為妥適,而論以122第二項
 乙:131/122三項,論122三項
 丙:131/122三項,論122三項
 (乙丙為何同罪->因為122一項/三項裡都是行為犯,故兩人同罪僅
  多是刑責的輕重)


 丙:
  1該當故意傷害罪
  2無妨情狀(誤想防衛:要搬學說),但是時間不夠就直接寫成不得主
   張正當防衛
  3刑法24但書寬恕責任
  
 乙:
  1傷害罪之間接正犯
  2刑法135妨害公務罪之間接正犯(但是不會成罪,因為期待可能性)
  3162第一項脫逃罪
  4所以只有傷害罪之間階正犯跟脫逃罪,50併罰
  

 乙:304/305,法條競合論305
 丙:偽證罪具不法,所以期待可能性判斷
----------->以上無任何依據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9 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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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10-06-09 20:0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哪我先稍微丟一下好了
一甲:
  1甲對乙122二項,131圖利罪吸收關係甲:122二項
  2甲對丙122一項,131圖利罪吸收關係甲:122一項
  3競合:一行為數罪,乍看是想像競合,但是法亦上階為同一法益
   適用罪數論之接續犯叫為妥適,而論以122第二項
 乙:131/122三項,論122三項
 丙:131/122三項,論122三項
 (乙丙為何同罪->因為122一項/三項裡都是行為犯,故兩人同罪僅
  多是刑責的輕重)


 丙:
  1該當故意傷害罪
  2無妨情狀(誤想防衛:要搬學說),但是時間不夠就直接寫成不得主
   張正當防衛
  3刑法24但書寬恕責任
  
 乙:
  1傷害罪之間接正犯
  2刑法135妨害公務罪之間接正犯(但是不會成罪,因為期待可能性)
  3162第一項脫逃罪
  4所以只有傷害罪之間階正犯跟脫逃罪,50併罰
  

 乙:304/305,法條競合論305
 丙:偽證罪具不法,所以期待可能性判斷
----------->以上無任何依據 表情


剛查了一下

第二題有邏輯陷阱炫窩....表情
乙說謊的補要目的應該是希望丙能幫助他脫逃,沒說要用哪種方式,所以不成立傷害罪間接正犯。
乙自己希望自己能脫逃屬於正常人思考邏輯所以不算妨害公務罪
乙不成立162第一項脫逃罪,因為脫逃罪是規範在有"公拘束力"的前提下,都還沒被抓到所以應該沒有公拘束力產生,而且162第一項應該是指便利"他人"逃脫,而乙是希望自己能脫逃,不是希望他人能脫逃。

所以猜猜看犯了什麼罪.....表情


問與答之中,不清楚的觀念,就要繼續追問,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勞永逸。
學習嚴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給所有網友:沉默不語是雙輸,踴躍發表是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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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之行為,成立刑法123條之準受賄罪,係因其訓練身分未具公務員資格而有預許之行為,職位為法定賦予之合法職權命令且對與履行之,並有達到不違背職務之收賄情狀,故對乙成立不違背職務收賄罪

但乙與丙之行為係因行賄之舉,其不違背職務收賄罪並未處罰行賄人,故此行為不罰之。但可作行政懲處。

2.
甲之行為,無罪,其之行動雖犯刑法306之無故侵入住居罪,但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緊急搜索之二項,有事實足認為脫逃人或現行犯確實在內者,而發動逕行搜索。而依刑法第21-2條,依法令之行為不罰,構成阻卻違法事由而不罰之。

乙之行為之脫逃係因未曾被依法逮捕完成或處於戒送羈押之中,故不構成刑法161普通逃脫罪,而進入丙家之行為,其本為煙毒犯罪者,理當受法之懲戒,故不能主張緊急避難,可構成刑法306之無故侵入住居罪。

丙之行為,構成正當防衛之阻卻違法事由,故不成罰,其因雖構成妨害公務之情狀,並觸犯普通傷害罪,但既非刑法14之過失構成要件,並因甲未敘明事由,出示證件或身著制服,其情狀當對不法之侵害,並出於防衛意思,主張侵入住宅罪之正當防衛。

3.
甲之行為,成立偽證罪,其行為最初雖屬被迫或不出於己意,但證言依法受具結或法庭之紀錄,將使法庭作出錯誤司法判決,偽證之罪自屬成立而不影響。
丙之行為若屬知情並為其教唆,則以刑法29條之教唆罪論,並以普通恐嚇罪論刑。若丙並未知情,則其丙之弟兄成立普通恐嚇罪。

這是我的解題,給各位參考一下

第一題的後面用的是發布,所以該任命令狀屬於法律給予之權利,故因當為不違背職務收賄罪。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9 2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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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小弟補充

第一題 補充
全國公務員都有基本的職務義務,保持清廉(通用基本職務,非屬專業職務),所以不能收受高價值東西(我記得好像低於1000元;詳見公務員廉正倫理規範與公務員法),此為防範公務員利用職務之便來亂搞,所以與職務上相關之行賄與收賄都觸犯瀆職罪。
欲求升官行賄當然與職務有關




第三題 補充

丙應該只有妨害自由兩類(行動自由與意思自由)中的妨害意思自由
丙永遠不可能成立偽證罪
恐嚇罪要有東西"交付",本題沒有東西交付,所以沒有恐嚇罪。


第 346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 此文章被ii810638在2010-06-09 21:29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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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4545111 於 2010-06-09 21:0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1.
甲之行為,成立刑法123條之準受賄罪,係因其訓練身分未具公務員資格而有預許之行為,職位為法定賦予之合法職權命令且對與履行之,並有達到不違背職務之收賄情狀,故對乙成立不違背職務收賄罪
但乙與丙之行為係因行賄之舉,其不違背職務收賄罪並未處罰行賄人,故此行為不罰之。但可作行政懲處。
2.
甲之行為,無罪,其之行動雖犯刑法306之無故侵入住居罪,但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緊急搜索之二項,有事實足認為脫逃人或現行犯確實在內者,而發動逕行搜索。而依刑法第21-2條,依法令之行為不罰,構成阻卻違法事由而不罰之。
.......


一甲是122理由:
 1他本來就是公務員
 2轉職前跟轉職後具體權限縱有不同,抽象職務權限人然具備

二好吧就參刑訴!
 1警察刑訴131第一項2款(熱追緝),依法令之行為不成立306
 2丙傷害罪(無妨害公務,因為不知)->違法性上探討正當防衛沒有,雖然有談到
  防務情狀事實要件與實體真實,但本題不太用不到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9 2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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