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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4545111 於 2010-06-09 00:40 發表的 刑法練習2,今天拿到的考猜,先上一點菜: 一、甲係某警察局訓練課長,在出任某一分局分局長前,向乙、丙二位巡官表示,如果交付新臺幣50萬元,其發布為分局長後將派渠為派出所主管。乙、丙聞之大喜,湊合50萬元置於水果籃內送與甲,恭賀其榮升。甲就任後遴用乙為主管,但未遴用丙,請問甲、乙、丙成立何罪?二、刑警甲為追捕煙毒犯乙而進入丙家,乙告訴丙其被歹徒追殺,故當甲進入時,丙以棒球棍打傷甲,乙乘機逃離,乙、丙各犯何罪。三、法庭傳喚證人甲對乙之犯行作證,出庭前,甲被乙之弟兄丙恐嚇,出庭若有不利於乙之陳述,將對其不利,甲恐懼,遂在法庭上作虛偽之陳述,甲、丙各犯何罪。
下面是引用 a4545111 於 2010-06-09 00:40 發表的 刑法練習2,今天拿到的考猜,先上一點菜: 一、 甲係某警察局訓練課長,在出任某一分局分局長前,向乙、丙二位巡官表示,如果交付新臺幣50萬元,其發布為分局長後將派渠為派出所主管。乙、丙聞之大喜,湊合50萬元置於水果籃內送與甲,恭賀其榮升。甲就任後遴用乙為主管,但未遴用丙,請問甲、乙、丙成立何罪? 二、刑警甲為追捕煙毒犯乙而進入丙家,乙告訴丙其被歹徒追殺,故當甲進入時,丙以棒球棍打傷甲,乙乘機逃離,乙、丙各犯何罪。 三、法庭傳喚證人甲對乙之犯行作證,出庭前,甲被乙之弟兄丙恐嚇,出庭若有不利於乙之陳述,將對其不利,甲恐懼,遂在法庭上作虛偽之陳述,甲、丙各犯何罪。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10-06-09 20:06 發表的 : 哪我先稍微丟一下好了一甲: 1甲對乙122二項,131圖利罪吸收關係甲:122二項 2甲對丙122一項,131圖利罪吸收關係甲:122一項 3競合:一行為數罪,乍看是想像競合,但是法亦上階為同一法益 適用罪數論之接續犯叫為妥適,而論以122第二項 乙:131/122三項,論122三項 丙:131/122三項,論122三項 (乙丙為何同罪->因為122一項/三項裡都是行為犯,故兩人同罪僅 多是刑責的輕重)二 丙: 1該當故意傷害罪 2無妨情狀(誤想防衛:要搬學說),但是時間不夠就直接寫成不得主 張正當防衛 3刑法24但書寬恕責任 乙: 1傷害罪之間接正犯 2刑法135妨害公務罪之間接正犯(但是不會成罪,因為期待可能性) 3162第一項脫逃罪 4所以只有傷害罪之間階正犯跟脫逃罪,50併罰 三 乙:304/305,法條競合論305 丙:偽證罪具不法,所以期待可能性判斷----------->以上無任何依據
下面是引用 a4545111 於 2010-06-09 21:00 發表的 : 1. 甲之行為,成立刑法123條之準受賄罪,係因其訓練身分未具公務員資格而有預許之行為,職位為法定賦予之合法職權命令且對與履行之,並有達到不違背職務之收賄情狀,故對乙成立不違背職務收賄罪 但乙與丙之行為係因行賄之舉,其不違背職務收賄罪並未處罰行賄人,故此行為不罰之。但可作行政懲處。 2. 甲之行為,無罪,其之行動雖犯刑法306之無故侵入住居罪,但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緊急搜索之二項,有事實足認為脫逃人或現行犯確實在內者,而發動逕行搜索。而依刑法第21-2條,依法令之行為不罰,構成阻卻違法事由而不罰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