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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a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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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一些租赁及一些生活法律问题
1.房屋租赁,如为不定期契约,依民法450条第2项,各当事人得随时终止契约,但有利于承租人之习惯者,从其习惯!
如果出租人随时令其搬离其居所,不就对承租人有所损害?临时叫你搬离的话,哪有时间让你觅寻下一个居所??
而有利于承租人之习惯,是指何种行为而言??


2.续上,房屋租赁为透天厝,仅由一小铁门进出,近来发生外地人常将其车辆放置于本人居所之门口(有屋檐,但无骑楼),造成出入困难, 有时还致无法开启其铁门出入,对本人造成极大之不便!想请问,如果房屋为租赁,可否有权请求除去?
或有其他之方法可改善之??


3.工作为其定期契约,六月一签!其契约书载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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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02-11 11:47 |
春之柏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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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事情,没有动用到刑民法的必要.
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平衡.
祝顺心.
退一步,海阔天空.
1,通常是一个月时间找房屋.可以谈,不然就等到届期终止.
2,屋前贴告示:私人进出禁止停车,看到谁停的说一下即可,不要吵架,小事变大事.不可破坏车子,通常会留电话.(这是礼貌),不然门口划红线,报警吊车,排除妨碍进出.(如果是路边公用路),租屋人有权通行.
3,工作的事找社会局,但时间有花些.效用大吗?
4,刑法309或310,但讼累?
5,罚单,合法才是公平,违法因为不是权利,故无法引用宪法第7条的公平来主张违法要公平一致(为何只捉我).当然,3000元以下行政罚法是可以不必罚.(所以不必吵,裁量在公务员手上)
刑法妨害公务?签收是送达的依据,没有说违规人必须负签收的义务,可以不签收,但罚单还是要照开.另外寄送.只是此时可以用查明身分的临检方法,带回派出所.不是用妨害公务罪,留给检察官去办.
...........
以上,退一步,事事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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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11 13:42 |
寒窗问拾得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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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想你要的答案应该是在第450条第3项:
「前项终止契约,应依习惯先期通知。但不动产之租金,以星期、半个月或一个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应以历定星期、半个月或一个月之末日为契约终止期,并应至少于一星期、半个月或一个月前通知之。」

2.个人比较建议的是行政法上的解决方法:检举他有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56条「在显有妨碍其他人、车通行处所停车」的违规情形,让道路交通主管机关来解决(据说台北市的1999处理这方面的问题还算快速)

3.跟4.的案件事实还不是很明朗,不过建议你可以带着资料去找免费的法律谘询(台北市是1999转6168,可以跟免费的律师预约时间)

5.大致同楼上所说,另柏大提到的行政罚法第19条的裁量,根据不负责任的消息来源指出,由于经济不景气,很多机关都从宽认定,阁下不妨一试。

以上,祝您顺心、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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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在书本里过得特别快!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2-11 23: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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