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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09-11-15 09:04 發表的 : 例如利用夢遊的人,不過我也還沒學會怎麼利用。例如利用人的神經反應,敲膝蓋骨小腿會自動彈起,用這種動作去踢人。不過要踢很久才會達到傷害的程度。例如推人去撞他人的玻璃門,被推的人的行為也不能算是行為,所以毀損的結果也應該由推的人來算;但是這時候推的人會以直接正犯來論罪。一個沒有讀通刑法的人的個人意見,敬請指導~~~
下面是引用 芸淡風清 於 2009-11-15 09:47 發表的 : 下蠱算嗎?利用下蠱控制他人…我不會喔,只是突然想到,來亂的啦~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09-11-15 08:51 發表的: 小弟看書時,看到間接正犯之類型這一部分,發現林山田老師的分類和我之前讀的有一個很大的不同,就是林師的分類多了一個「利用他人欠缺刑法上性質的行為」,林師上面舉的例子是催眠。我比較好奇的是,催眠算是科學可以掌握的嗎?實務上,有過催眠他人犯罪而被入罪的例子嗎?又如果排除催眠,這個類型還可以舉什麼行為當例子?在此先謝謝回答的大大 真想催眠閱卷老師......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09-11-15 10:31 發表的 : 用他人欠缺刑法上性質的行為也就是說利用他人非故意或過失的行為如下迷幻藥,將他人汽車剎車弄失靈,致他人撞到第三人不知以上有沒有猜對 對了催眠刑法328就有罰了,還有一人只能玩一次嗎? 那我豈不是不能玩了嗎?好想再玩一次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09-11-15 10:31 發表的 : 用他人欠缺刑法上性質的行為 也就是說利用他人非故意或過失的行為 如下迷幻藥,將他人汽車剎車弄失靈,致他人撞到第三人 不知以上有沒有猜對 對了催眠刑法328就有罰了, 還有一人只能玩一次嗎? 那我豈不是不能玩了嗎? 好想再玩一次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09-11-15 10:53 發表的 : ( 謎之音:廢話!刑法裡面又沒有間接正犯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