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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09-11-15 09:04 发表的 : 例如利用梦游的人,不过我也还没学会怎么利用。例如利用人的神经反应,敲膝盖骨小腿会自动弹起,用这种动作去踢人。不过要踢很久才会达到伤害的程度。例如推人去撞他人的玻璃门,被推的人的行为也不能算是行为,所以毁损的结果也应该由推的人来算;但是这时候推的人会以直接正犯来论罪。一个没有读通刑法的人的个人意见,敬请指导~~~
下面是引用 芸淡风清 于 2009-11-15 09:47 发表的 : 下蛊算吗?利用下蛊控制他人…我不会喔,只是突然想到,来乱的啦~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09-11-15 08:51 发表的: 小弟看书时,看到间接正犯之类型这一部分,发现林山田老师的分类和我之前读的有一个很大的不同,就是林师的分类多了一个「利用他人欠缺刑法上性质的行为」,林师上面举的例子是催眠。我比较好奇的是,催眠算是科学可以掌握的吗?实务上,有过催眠他人犯罪而被入罪的例子吗?又如果排除催眠,这个类型还可以举什么行为当例子?在此先谢谢回答的大大 真想催眠阅卷老师......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09-11-15 10:31 发表的 : 用他人欠缺刑法上性质的行为也就是说利用他人非故意或过失的行为如下迷幻药,将他人汽车刹车弄失灵,致他人撞到第三人不知以上有没有猜对 对了催眠刑法328就有罚了,还有一人只能玩一次吗? 那我岂不是不能玩了吗?好想再玩一次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09-11-15 10:31 发表的 : 用他人欠缺刑法上性质的行为 也就是说利用他人非故意或过失的行为 如下迷幻药,将他人汽车刹车弄失灵,致他人撞到第三人 不知以上有没有猜对 对了催眠刑法328就有罚了, 还有一人只能玩一次吗? 那我岂不是不能玩了吗? 好想再玩一次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09-11-15 10:53 发表的 : ( 谜之音:废话!刑法里面又没有间接正犯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