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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dehui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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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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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之重婚
民法第985條「重婚之禁止」,其無效的婚姻是指前婚?還是後婚?

而民法第1052條「訴請法院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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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台灣大哥大 | Posted:2009-11-05 22:14 |
eunice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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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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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讀到這裡也覺得有疑問

不過我發現民法988的條文第一項第三款:

民法第988條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
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
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
  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民法1052是不是針對民法第一項第三款但書的情形呢?
即民法988第一項第三款但書情形為有效--->可裁判離婚


希望有人可以幫忙解答一下


另外附上新增的民法988-1條,好像也和我們要討論的問題有關聯

第 988- 1 條 前條第三款但書之情形,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
前婚姻視為消滅之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離婚之效力。但剩餘財
產已為分配或協議者,仍依原分配或協議定之,不得另行主張。
依第一項規定前婚姻視為消滅者,其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
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撤銷兩願離婚登
記或廢棄離婚判決確定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前婚姻依第一項規定視為消滅者,無過失之前婚配偶得向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前婚配偶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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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6 12:50 |
neco2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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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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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應該跟大法官釋字552有關:以下舉例說明
甲男與乙女結婚,之後乙女因某原因失蹤並受死亡宣告...甲因而與丙女結婚...嗣後..乙女回來並撤銷死亡宣告.........
根據大法官釋字552意旨:由於甲男丙女(後婚)為善意無過失..故婚姻有效...而甲男乙女(前婚)間之婚姻也為有效
此乃重婚之例外!!
而此時乙女可以訴請法院裁判甲男丙女之婚姻因重婚而無效
丙女亦可以訴請法院裁判甲男乙女之婚姻因重婚而無效

小弟以上課內容加上自己的想法~不敢百分百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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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8 01:50 |
sudehui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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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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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重婚」之無效,來看條文

民985:Ⅰ、有配偶者,不得重婚。Ⅱ、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感覺上的條文,應是指「後婚」無效。

然而,當二人同時結婚時,無法分先後,則無法判斷(可依大法官解釋552所提出的原則)。

民1052之請求判決離婚事由,第一項為重婚!

感覺上,應是夫妻之一方,當事人自己向法院請求離婚!應該並無權力,向法院請求另一方與原配偶離婚!

若根據大法官解釋552,其意旨:「為維護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立法機關應衡酌信賴保護原則,身份關係之本質、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子女利益之維護等因素」,由此可知對「後婚」的要求較為嚴格;

亦即表示若根據「信賴保護原則」,eunice18所說的【而此時乙女可以訴請法院裁判甲男丙女之婚姻因重婚而無效
丙女亦可以訴請法院裁判甲男乙女之婚姻因重婚而無效】,乙女並無權利向法院請甲男與丙女婚姻之無效,只能向法院訴請「乙女與甲男之婚姻無效」;而丙女亦只能向法院訴請「丙女與甲男之婚姻無效」!

以上論點,乃根據「民972: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因夫妻之結婚乃在情投意合下,雙方合意下結婚!若要因夫妻一方重婚而向法院訴請離婚,應指「訴請當事人與被告之間的婚姻關係」,並無法擴大到「被告與另一方之婚姻關係」!

所以,才會有以上的推論!希望eunice18能夠理解!當然若有其他法源,亦可提出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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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台灣大哥大 | Posted:2009-11-21 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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