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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dehui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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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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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之重婚
民法第985条「重婚之禁止」,其无效的婚姻是指前婚?还是后婚?

而民法第1052条「诉请法院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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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统一教敬上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台湾大哥大 | Posted:2009-11-05 22:14 |
eunice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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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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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读到这里也觉得有疑问

不过我发现民法988的条文第一项第三款:

民法第988条
结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效:
一、不具备第九百八十二条之方式。
二、违反第九百八十三条规定。
三、违反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但重婚之双方当事人因善意且无过失信赖
  一方前婚姻消灭之两愿离婚登记或离婚确定判决而结婚者,不在此限。

民法1052是不是针对民法第一项第三款但书的情形呢?
即民法988第一项第三款但书情形为有效--->可裁判离婚


希望有人可以帮忙解答一下


另外附上新增的民法988-1条,好像也和我们要讨论的问题有关联

第 988- 1 条 前条第三款但书之情形,前婚姻自后婚姻成立之日起视为消灭。
前婚姻视为消灭之效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准用离婚之效力。但剩余财
产已为分配或协议者,仍依原分配或协议定之,不得另行主张。
依第一项规定前婚姻视为消灭者,其剩余财产差额之分配请求权,自请求
权人知有剩余财产之差额时起,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自撤销两愿离婚登
记或废弃离婚判决确定时起,逾五年者,亦同。
前婚姻依第一项规定视为消灭者,无过失之前婚配偶得向他方请求赔偿。
前项情形,虽非财产上之损害,前婚配偶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
前项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已依契约承诺或已起诉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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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06 12:50 |
neco2
数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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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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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应该跟大法官释字552有关:以下举例说明
甲男与乙女结婚,之后乙女因某原因失踪并受死亡宣告...甲因而与丙女结婚...嗣后..乙女回来并撤销死亡宣告.........
根据大法官释字552意旨:由于甲男丙女(后婚)为善意无过失..故婚姻有效...而甲男乙女(前婚)间之婚姻也为有效
此乃重婚之例外!!
而此时乙女可以诉请法院裁判甲男丙女之婚姻因重婚而无效
丙女亦可以诉请法院裁判甲男乙女之婚姻因重婚而无效

小弟以上课内容加上自己的想法~不敢百分百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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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08 01:50 |
sudehui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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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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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重婚」之无效,来看条文

民985:Ⅰ、有配偶者,不得重婚。Ⅱ、一人不得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

感觉上的条文,应是指「后婚」无效。

然而,当二人同时结婚时,无法分先后,则无法判断(可依大法官解释552所提出的原则)。

民1052之请求判决离婚事由,第一项为重婚!

感觉上,应是夫妻之一方,当事人自己向法院请求离婚!应该并无权力,向法院请求另一方与原配偶离婚!

若根据大法官解释552,其意旨:「为维护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立法机关应衡酌信赖保护原则,身份关系之本质、夫妻共同生活之圆满及子女利益之维护等因素」,由此可知对「后婚」的要求较为严格;

亦即表示若根据「信赖保护原则」,eunice18所说的【而此时乙女可以诉请法院裁判甲男丙女之婚姻因重婚而无效
丙女亦可以诉请法院裁判甲男乙女之婚姻因重婚而无效】,乙女并无权利向法院请甲男与丙女婚姻之无效,只能向法院诉请「乙女与甲男之婚姻无效」;而丙女亦只能向法院诉请「丙女与甲男之婚姻无效」!

以上论点,乃根据「民972: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因夫妻之结婚乃在情投意合下,双方合意下结婚!若要因夫妻一方重婚而向法院诉请离婚,应指「诉请当事人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并无法扩大到「被告与另一方之婚姻关系」!

所以,才会有以上的推论!希望eunice18能够理解!当然若有其他法源,亦可提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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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教敬上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台湾大哥大 | Posted:2009-11-21 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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