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321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f99314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4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关于特别侦查组
1.关于特别侦查组

特别侦查组检察官执行职务时,得执行各该审级检察官之职权,不受第六十二条之限制。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f99314在2009-08-06 00:53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9-08-06 00:36 |
vito1234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特别侦查组:是设在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官最少6人,最多15人以下,由检察总长自各级法院检察署中调最高法院检察署办事.得借调相关之专业 人 员协助侦查.就行使高检署检察官之职权 .
2特别侦查组执行职务之限制:是不受第六十二条之限制,不受第六十六条之一的限制.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8-06 07:20 |
f99314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4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vito1234 于 2009-08-06 07:2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1特别侦查组:是设在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官最少6人,最多15人以下,由检察总长自各级法院检察署中调最高法院检察署办事.得借调相关之专业 人 员协助侦查.就行使高检署检察官之职权 .
2特别侦查组执行职务之限制:是不受第六十二条之限制,不受第六十六条之一的限制.



这我也知道啊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9-08-07 11:16 |
oak811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8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一、法院组织法第62条规定,检察官于其所属检察署管区域内执行职务,
  但有紧急情形或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二、其所谓『法律另有规定者』,应指同法第63条第2项之规定,特别侦查
  组检察官执行职务时,得执行各该审级检察官之职权。其意义如开版大
  大所言:均得行使各审级检察官之职权。
三、从最法理而言,倘非得行使各审级检察官之职权,侦查上必定绑手绑脚
  ,碍于发现真实,则与特别侦查组之成立目的不符。

(答案未能详尽,仅供参考)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生命太短,人生不该微不足道!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8-09 20:16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940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