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别侦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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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f99314
2009-08-06 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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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特别侦查组

特别侦查组检察官执行职务时,得执行各该审级检察官之职权,不受第六十二条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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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vito1234
2009-08-06 07:20
1楼
  
1特别侦查组:是设在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官最少6人,最多15人以下,由检察总长自各级法院检察署中调最高法院检察署办事.得借调相关之专业 人 员协助侦查.就行使高检署检察官之职权 .
2特别侦查组执行职务之限制:是不受第六十二条之限制,不受第六十六条之一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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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f99314
2009-08-07 11:16
2楼
  
下面是引用 vito1234 于 2009-08-06 07:2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1特别侦查组:是设在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官最少6人,最多15人以下,由检察总长自各级法院检察署中调最高法院检察署办事.得借调相关之专业 人 员协助侦查.就行使高检署检察官之职权 .
2特别侦查组执行职务之限制:是不受第六十二条之限制,不受第六十六条之一的限制.



这我也知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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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oak811
2009-08-09 20:16
3楼
  
一、法院组织法第62条规定,检察官于其所属检察署管区域内执行职务,
  但有紧急情形或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二、其所谓『法律另有规定者』,应指同法第63条第2项之规定,特别侦查
  组检察官执行职务时,得执行各该审级检察官之职权。其意义如开版大
  大所言:均得行使各审级检察官之职权。
三、从最法理而言,倘非得行使各审级检察官之职权,侦查上必定绑手绑脚
  ,碍于发现真实,则与特别侦查组之成立目的不符。

(答案未能详尽,仅供参考)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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