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ine9804
|
分享:
▲
▼
(一)甲向乙購買普通音響一台,乙誤取高級音響交付 即屬意思表示不一致中錯誤之意思表示,依民法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 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 限。(88條1項)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88條2項)
(二)乙要如何主張才能把高級音響取回? 表意人(乙)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把高級音響取回;但要件有三: 1.錯誤非由表意人的過失所致 2.錯誤在交易上認為重要者 3.未逾越除斥期間
(三)若甲已經將該音響轉賣給丙,乙得否向丙主張要取回音響? 依民法第91條錯誤表意人之賠償責任,乙若依第88條及第89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 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丙),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 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財富:20 (by winkor) | 理由: 解題結構採大小前提與結論之三段論法,務須注意結論係由前提條件所推出,本題(三)結論部分與前(一)(二)關連性不足,且引用民89之無關條文,顯未依題旨解答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