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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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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道] 前世今生之愛
「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會成為夫妻,除了愛情,也需要緣份。

在世間尋尋覓覓,怎麼會遇到他?是否在冥冥之中,姻緣天註定?不僅眾生迷惑,連學佛人也一樣迷惑。

然而為什麼在結婚之後,有的甜蜜幸福,有的「不是冤家不聚頭」, 有的卻能依信仰,共修過一生呢?

愛情本質上是願力和業力的結合,世間自古多少人歌頌愛情,讚歎愛情,更希望愛情能使有情人終成眷 屬,浪漫淒美的愛情故事,賺取多少人的熱淚,如中國梁山伯與祝英台,西方羅蜜歐與朱麗葉,多得不勝枚舉,但是佛教以什麼觀點來解釋呢?

以佛教的觀點,愛情本質上是「願力」和「業力」的結合。

所謂「願 力」,是主動積極的力量,源自內心的「意願」;所謂「業力」是被 動不自主的力量,也是源自內心,但卻「不是願意的」。兩者力量會 促使愛情發生。

就「願力」來說,如一對夫妻感情本來很恩愛,更希望來生續為夫妻 ,故在佛前發願,希望來生再為夫妻,甚至生生世世都為夫妻,永不分離,這種願力,將來時機成熟後就會發生 。

或者今生相愛至深,因戰亂或家庭反對,以致今生無緣的男女情人 ,兩人相互約定,希望下輩子再來成為夫妻。因為彼此都惦記著這個 約定,故在輪迴中兩人再次相遇,會有似曾相識的熟悉感,甚至很快 便決定共渡一生。

另外一種情況,因受到對方的恩惠,無以回報,如生病被救活,或者 幫忙償還債務,或者救回爹娘至親,故願意來生做牛做馬回報,所以 因為感恩報恩的心願,來生可能成為妻子侍候,心甘情願,毫無怨言 ,這種「願力」經過多生多世之後,仍然會發生。

就「業力」來說,如欠了巨債,無力償還,也許今生至死都還沒清債 務(有些人還故意拒還),然後就有一股力量,在未來世發生作用。 如果是成為夫妻,先生(太太)便有一種無奈,為何老是被太太(先 生)折磨?而他一點辦法也沒有,只有痛苦往裡吞,承受這樣壓力, 兩個就成了怨偶。

又如果在過去生本來為夫妻,先生曾遺棄太太(如另結新歡,或惡意 遺棄,或出家隱居)造成太太的怨懟,於是在業力的牽引下,今生他 便可能遭另一半的遺棄(或被折磨,以了宿債),這種「業力」,不 管天涯海角,時空轉變,不管變成什麼樣子,還是會發生。

由於願力和業力的相互作用,加上兩個的習性、家庭、教育、觀念等 不同,再加上其他人的牽扯,交錯複雜,因此男女之間便產生了不同 的形式,也構成大千世界男男女女之間的愛情了。

了解愛情的本質,夫妻關係的類型,並非消極的認知、宿命,就認為只好如此悲哀的過一生,相反的,而是在面對彼此的問題時,積極尋 求解決之道,好好互相善待。

爭爭吵吵在所難免,如果能保持理性的 態度,有誠意的互相溝通,互相體諒,不要記恨(從某種角度而言, 因為自己有問題,才會記恨別人,如果自己能學習慈悲,別人的誤會 諷刺,就能視如「虛妄」,就可以不記恨),問題總有解決的時候。 就怕「主觀認定」、「無中生有」,無法溝通,不講道理,也不認錯 道歉,一味指責對方的不是,問題就永遠無解。

從學佛的觀點來講,修行本是要了生脫死,不入輪迴,但誰能保證今生修行必定成就呢?

萬一有惡緣宿債時該怎麼辦?是一走了之?是拒絕來往嗎?

除了消極忍受外,也要積極化解,善待對方,勿讓惡緣成為今生的夢魘,兩人成了怨偶。

更積極的作法,就是讓對方了解學佛的好處(就個人的經驗,須要一位對方能認同,又能相信的「善知識」, 才能讓對方信服,憑自己很難說服對方),可以接受學佛人,進一步 本身雖然有些困難,如果因緣到了,也能水到渠成,說不定還比自己 精進!

兩人互相「慈悲」對方,在菩薩道上互相扶持。在有惡緣宿債 時,這時忍辱的功夫相當重要。

如果對方就是不學佛呢?怎麼辦﹖

別急!想想當初自己,還不是由不 學佛轉入學佛的呢?

所以這時應以更和善的態度對待對方,不急著要 對方學佛,更不能責罵對方,說對方業障重,罵對方「不學佛就是業 障重」,這種是傲慢的心態,等對方發覺自己所作所為,皆符合佛教 的慈悲心,柔和忍辱時,才會覺得學佛的確很好(能做到慈悲,而不 是掛在嘴吧上說說而已)。

如果對方真的學佛了佛,應以「協助鼓勵 」,而非「嘲笑數落」的心態面對,不然學佛的心再熱。也馬上就泠 了。

萬一經過這麼多的努力,對方仍執迷不從,還是欺負虐待呢?(甚至 還認為你學佛,就該慈悲我、侍候我;我沒學佛,所以不必慈悲你, 也可以欺負你。)

如果「確定」自己已完全盡力做到「慈悲喜捨」( 至少能無怨無悔的付出),宿緣已了(該還總該還清),然而對方仍 認為理所當然,絲毫不改,對方無此褔報,應該早早離開才是,不須留戀。

學佛人是「學佛」,學慈悲智慧大丈夫,不是 「學懦弱」,該捨則捨。行菩薩道,應「不捨眾生」,但不是「不捨 婚姻」,可以協助學佛,但不一定要留戀婚絪。

最後祝福所有家庭,夫妻同心,排除障礙,共行菩薩道。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5-11-16 19: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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