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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en198811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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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 请问 刑法 加油站
如果去加油时 已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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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12-02 00:14 |
kai709
级别:
版主
版区:
国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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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诈欺罪嫌移送侦办.
积极的人像太阳,照到那里那里亮;消极的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样.
每天开始写国考日记即读书进度, 以先求有,再求好的理念进行国考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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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12-02 02:09 |
kino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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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债务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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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12-02 10:07 |
misasa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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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题,争点:处分意思....(自己处分了什么东西?)
此题行为人最多只会是窃盗得利...(不罚)
but...
假如题目是改成骗加油站店员说付过了钱然后落跑^^
答案就变成....诈骗得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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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12-03 11:49 |
小严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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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盗罪须破坏他人持有,而建立自己新的持有
就油的部分,加油员已将汽油给付,所生者为
相对应金钱之给付,此时离开并不会造成债务
之免除,是以若非直接向加油员告以已给付金
钱,藉以免除债务不成立窃盗罪;复因诈欺罪
为定式因果,故须施予诈术,嗣交付财物,始
告成立。
-----------------------------------------------------------------------------------------
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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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12-11 22:23 |
Dragon-Q
级别:
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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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因为他只是民事问题!!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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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
2012-12-13 23:42 |
francis03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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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如果去加油时 已经加完才发生没带钱 趁店员不注意骑走
个人浅见:
1.本题是讨论"诈欺",而非"窃盗"!
诈欺罪设立之目的,在于保障"个人最低限度的交易自由"!避免因交易一方行使诈术,而使交易关系不对等!
又基于"罪刑法定、禁止类推适用",诈欺与窃盗最大的区别,在于双方是否是处于"交易状态"来判断!
而加油是"双方合意交易下所完成的",与"破坏他人持有支配关系"有别,故应论诈欺罪为当!
2.不成立诈欺罪!
(1)诈欺罪的五个要件,不论客观、主观,行为人均需具备,始成立本罪!
(2)又行为人于加油时,对于"行驶诈术"、"使人陷于错误"、"财物之交付"欠缺认知与意
欲,而不具有诈欺之故意
(3)基于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为限之意旨:
诈欺仅处罚故意,欠缺故意则不罚,故而不成立诈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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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12-14 01:00 |
风天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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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觉得如果说加油之初,不知道自己没有钱的话,就不会构成诈欺罪,但是有可能会构成窃盗罪…
因为如果付不出钱,你明讲的话,加油站可以帮你把油再抽出来。
而且加油应该是加完油,并且付了钱才会取得该汽油的所有权。并不是汽油一到油箱里面,所有权就马上变成是你的。
再举例如果你到7-11买二包香烟(以200元来说),店员刷完条码将烟交给你之后,你才发现钱不够,所以就直接拿着烟跑掉,这样只是民事上债务不履行吗??没有构成窃盗吗?
I'm back.
对传统观念持批判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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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3-01-29 23:18 |
Akai1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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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去加油时 已经加完才发生没带钱 趁店员不注意骑走
这么算窃盗吗
试解:
因为契约关系先持有油品 后则起[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图]而强行转移支配关系 主观上为变易持有为所有之意思 客观上趁人不注意而所有与支配该物 为侵占罪 又油品非动产或不动产 论以准侵占罪
刑335 338
[ 此文章被Akai1在2013-01-31 05:16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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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3-01-30 06:42 |
风天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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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写了一些,不过我觉得实务上,应该都是会以诈欺案移送…
客观上:以要购买油品为由(施用诈术),让店员误以为客人会付款(使人陷于错误)而加满油(财物之交付),符合诈欺的客观构成要件。
主观上:被告「没钱付款,不思谋求解决之道,反而趁隙逃逸」,益证其自始即不欲付款(有「诈欺」之故意),被告所辩「加油完后,才发觉没带钱」,显系临讼狡释之词,不足采信。(因为主观上的认知,也只能由客观上之行为去推断)
然后就是以339I起诉…
PS.知识1:加油站是可以抽油的。知识2:加油站是可以签借据的…
千万不要没给钱或给不够钱,就自己跑了…
最后就新修正的刑诉31条第5项吐槽一下
不知道以后的新闻标题会不会写到
「原住民酒驾移送,全民买单请法扶律师」…
另外我怀疑修正的隐性因素之一,是因为律师太多了,所以要增加法扶的案件…
I'm back.
对传统观念持批判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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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3-01-30 20:18 |
MyChat 数位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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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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