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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en198811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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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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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 x0
[發表] 請問 刑法 加油站
 如果去加油時 已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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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2-02 00:14 |
kai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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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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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區: 國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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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詐欺罪嫌移送偵辦.


積極的人像太陽,照到那裡那裡亮;消極的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
每天開始寫國考日記即讀書進度, 以先求有,再求好的理念進行國考之路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2-02 02:09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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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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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務不履行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2-02 10:07 |
misa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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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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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 x3 鮮花 x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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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爭點:處分意思....(自己處分了什麼東西?)

此題行為人最多只會是竊盜得利...(不罰)

but...
假如題目是改成騙加油站店員說付過了錢然後落跑^^
答案就變成....詐騙得利罪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2-03 11:49 |
小嚴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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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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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 x13 鮮花 x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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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罪須破壞他人持有,而建立自己新的持有
就油的部分,加油員已將汽油給付,所生者為
相對應金錢之給付,此時離開並不會造成債務
之免除,是以若非直接向加油員告以已給付金
錢,藉以免除債務不成立竊盜罪;復因詐欺罪
為定式因果,故須施予詐術,嗣交付財物,始
告成立。


-----------------------------------------------------------------------------------------
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2-11 22:23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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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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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因為他只是民事問題!!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2-12-13 23:42 |
francis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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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如果去加油時 已經加完才發生沒帶錢 趁店員不注意騎走

個人淺見:
1.本題是討論"詐欺",而非"竊盜"!
  詐欺罪設立之目的,在於保障"個人最低限度的交易自由"!避免因交易一方行使詐術,而使交易關係不對等!

  又基於"罪刑法定、禁止類推適用",詐欺與竊盜最大的區別,在於雙方是否是處於"交易狀態"來判斷!

  而加油是"雙方合意交易下所完成的",與"破壞他人持有支配關係"有別,故應論詐欺罪為當!

2.不成立詐欺罪!
  (1)詐欺罪的五個要件,不論客觀、主觀,行為人均需具備,始成立本罪!
  (2)又行為人於加油時,對於"行駛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財物之交付"欠缺認知與意
    欲,而不具有詐欺之故意
  (3)基於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之意旨:
    詐欺僅處罰故意,欠缺故意則不罰,故而不成立詐欺罪!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2-14 01:00 |
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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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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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如果說加油之初,不知道自己沒有錢的話,就不會構成詐欺罪,但是有可能會構成竊盜罪…
因為如果付不出錢,你明講的話,加油站可以幫你把油再抽出來。
而且加油應該是加完油,並且付了錢才會取得該汽油的所有權。並不是汽油一到油箱裡面,所有權就馬上變成是你的。

再舉例如果你到7-11買二包香菸(以200元來說),店員刷完條碼將菸交給你之後,你才發現錢不夠,所以就直接拿著菸跑掉,這樣只是民事上債務不履行嗎??沒有構成竊盜嗎?


I'm back.
對傳統觀念持批判精神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1-29 23:18 |
Akai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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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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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去加油時 已經加完才發生沒帶錢 趁店員不注意騎走
這麼算竊盜嗎

試解:

因為契約關係先持有油品 後則起[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而強行轉移支配關係 主觀上為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 客觀上趁人不注意而所有與支配該物 為侵占罪 又油品非動產或不動產 論以準侵占罪

刑335 338


[ 此文章被Akai1在2013-01-31 05:16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1-30 06:42 |
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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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寫了一些,不過我覺得實務上,應該都是會以詐欺案移送…

客觀上:以要購買油品為由(施用詐術),讓店員誤以為客人會付款(使人陷於錯誤)而加滿油(財物之交付),符合詐欺的客觀構成要件。

主觀上:被告「沒錢付款,不思謀求解決之道,反而趁隙逃逸」,益證其自始即不欲付款(有「詐欺」之故意),被告所辯「加油完後,才發覺沒帶錢」,顯係臨訟狡釋之詞,不足採信。(因為主觀上的認知,也只能由客觀上之行為去推斷)

然後就是以339I起訴…

PS.知識1:加油站是可以抽油的。知識2:加油站是可以簽借據的…
千萬不要沒給錢或給不夠錢,就自己跑了…


最後就新修正的刑訴31條第5項吐槽一下
不知道以後的新聞標題會不會寫到
「原住民酒駕移送,全民買單請法扶律師」…表情
另外我懷疑修正的隱性因素之一,是因為律師太多了,所以要增加法扶的案件…


I'm back.
對傳統觀念持批判精神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1-30 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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