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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因提起訴願而停止執行:請參考訴願法第93條規定 這一題要細分 1.原則上:不停止 A: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2.例外:可停止 A:原因:依訴願法第93條第二項規定: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 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 B:申請機關:申請停止執行機關可區分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 若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者要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三項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例外法規要去查這邊可以提供二個法規:銀行法第134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二項 公務員之免職:依釋字491號解釋:受免職處分之公務人員既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則免職處分自應於確定後方得執行。 訴願先行程序:不一定每個法規都適用停止執行都要依訴願法第93條第二項規定.例如釋字382限制學生對學校所為之處分提起爭訟之判例違憲?釋字459限制役男對體位判定提起訴願之司法院解釋違憲?釋字533健保局與醫療機構履約爭議之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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