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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因提起诉愿而停止执行:请参考诉愿法第93条规定 这一题要细分 1.原则上:不停止 A:原行政处分之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因提起诉愿而停止。 2.例外:可停止 A:原因:依诉愿法第93条第二项规定:原行政处分之合法性显有疑义者,或原行政处分之执 行将发生难以回复之损害,且有急迫情事,并非为维护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诉愿机关或原行政处分机关得依职权或依申请,就原行政处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执行。 B:申请机关:申请停止执行机关可区分受理诉愿机关或原行政处分机关得依职权或依申请 若向行政法院声请停止执行者要依行政诉讼法第116条第三项于行政诉讼起诉前,如原处分或决定之执行将发生难于回复之损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处分人或诉愿人之声请,裁定停止执行。但于公益有重大影响者,不在此限。 例外法规要去查这边可以提供二个法规:银行法第134条.税捐稽征法第39条第二项 公务员之免职:依释字491号解释:受免职处分之公务人员既得依法提起行政争讼,则免职处分自应于确定后方得执行。 诉愿先行程序:不一定每个法规都适用停止执行都要依诉愿法第93条第二项规定.例如释字382限制学生对学校所为之处分提起争讼之判例违宪?释字459限制役男对体位判定提起诉愿之司法院解释违宪?释字533健保局与医疗机构履约争议之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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