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來亂的 (不太會訴訟) 僅供個人想法 不專業看法
您沒說您是原告還是被告
但看情形 您應是原告
再按您節錄的簡易判決書看來 您取得勝訴判決
裡面有說原告負擔五分之四(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民事訴訟法第79條,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
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按民事訴訟法389條訴訟標的金額在一定金額之下,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這是我在其他網頁中找到 補充在此:
http://blog.xuite.net/airjojo/ROOM1/8953020假執行裁判因為是與判決合併在同一份裁判書上宣判,所以不必像假扣押或假處分,必須另向法院提出聲請,判決書就可以當成「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因為這是實務的程序問題,我不會,應該是憑此簡易判決書,向地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執行不需再另外取得執行名義,所以只能請您問板上其他高手 像寒窗問拾得大 他是本科系的應能解答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