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編輯
shokoben
2011-04-09 14:47 |
樓主
▼ |
||
x0
各位好收到法院判決書 法院宣告假執行,對方如果經20日內未提上訴,如此是否已算定案了? 我後續動作該如何處理?如何拿到賠償金額,又怎知對方是否有登報啟事?(在哪一天刊登) 這是公然侮辱民事求償的案件,主文提到: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份得假執行。 我還需要負擔訴訟費用嗎?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1
|
引用 | 編輯
shl651029
2011-04-09 19:33 |
1樓
▲ ▼ |
我是來亂的 (不太會訴訟) 僅供個人想法 不專業看法
您沒說您是原告還是被告 但看情形 您應是原告 再按您節錄的簡易判決書看來 您取得勝訴判決 裡面有說原告負擔五分之四(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民事訴訟法第79條,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 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按民事訴訟法389條訴訟標的金額在一定金額之下,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這是我在其他網頁中找到 補充在此:http://blog.xuite.net/airjojo/ROOM1/8953020 假執行裁判因為是與判決合併在同一份裁判書上宣判,所以不必像假扣押或假處分,必須另向法院提出聲請,判決書就可以當成「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因為這是實務的程序問題,我不會,應該是憑此簡易判決書,向地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執行不需再另外取得執行名義,所以只能請您問板上其他高手 像寒窗問拾得大 他是本科系的應能解答您問題 x0 |
引用 | 編輯
寒窗問拾得
2011-04-13 00:59 |
2樓
▲ |
哎呀......竟然被點名了......囧rz
shl大人其實已經說得很正確了 這裡換句話說補充一下: 一般而言,如果判決並沒有宣告假執行,那就要等到判決確定,才可以把該確定判決當作執行名義,然後聲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1款) 反之,如果判決有同時宣告假執行,那麼就算判決本身還沒有確定(被告已上訴,或是被告沒上訴但也還沒過20日的期間),也還是可以拿著該假執行判決去聲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2款) 所以開版的大大一拿到判決書就可以去聲請強制執行了,是不是經過20天或是被告有沒有上訴都不用管他,至於接下來的步驟跟方法就比較鎖碎一些,建議您可以去向法院的輔導人員詢問(請法院的總機轉接即可),包括由哪個法院管轄以至於怎麼查被告財產等等,一般都可以得到迅速而專業的回答 以上僅供參考,謝謝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