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5394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betty721205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2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緊急避難問題
一.書上寫「出於不得已」為緊急避難的要件之一 ,但書上又寫「出於不得已」為判斷避難行為是否過當的標準,所以沒有「出於不得
已」的行為到底是哪一個呀?
(1)不可以主張緊急避難
(2)可以主張緊急避難,但避難行為過當

書上寫了一個例子:
甲為了送乙去醫院,奪了丙的車鑰匙,甲成立強制罪,不得主張緊急避難

奇怪了~甲不是有緊急和危難存在所以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11-03-03 13:13 |
shl651029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緊急避難或正當防衛 之逾越必要
當然是可以主張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
如果不可以主張 兜拉一圈 還是白搭
甲打乙,乙為防衛自己免於受侵害
1拿起棍子 打傷甲 造成甲輕傷
2.拿起刀子 往甲身上捅 造成甲重傷
兩情形均可主張,只是第1種情形 可以主張正當防衛阻卻傷害違法性
第2種 防衛自己有多種行為可行做時候 卻選擇對人傷害較重 對當時情形是否屬於必要
依設定情形,顯然踰越必要性,所欲防衛法益(身體健康)顯然低於所侵害法益(生命),因此
有客觀防衛的情狀 做出客觀防衛行為 主觀上行為人有防衛意思,然而卻不能踰越比例原則妥當性 必要性,不得主張正當防衛為適法,卻得主張爭當防衛過當 減輕責任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3-03 14:00 |
X19841014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24
客觀要件-避難情狀-緊急危難(考量防衛性or攻擊性) 
            | 
            -避難行為-適當性 
                         |
                         -必要性-最小侵害性  
                         |          | 
                         |          -迴避可能性[不得已]
                         |
                         -衡平性(法益權衡+利益衡量)


※省略緊急避難行使之限制


主觀要件-避難意思

------------------------------------------------------------------
緊急避難有阻卻違法說、阻卻罪責說、區分說。
國內通說是採阻卻違法說。

因此,"避難過當"代表的是不得主張緊急避難,
而非可以主張緊急避難但避難過當。
可以主張緊急避難其效果為阻卻違法,僅有此一效果;避難過當則是若成立該罪後"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若非[不得已]之行為,係避難行為過當,客觀要件不成立,不得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惟尚可依§24但書主張避難行為過當。


[ 此文章被X19841014在2011-03-04 01:42重新編輯 ]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3-04 00:09 |
sommerbrisen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樓主的第一個問題,小的認為有一個關鍵就是是否真的有不得已到非得搶人家鑰匙的情境,例如以下兩者:

1.甲在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看見乙受重傷倒地,對丙表示要送醫,丙雞雞歪歪好久,所以甲搶了丙的key送乙到醫院;
2.甲在北橫的某個杳無人煙的孤立山頭看見乙受重傷倒地,對丙表示要送醫,丙雞雞歪歪好久,所以甲搶了丙的key送乙到醫院。

倘若是1,那這個避難行為的必要性似乎就過頭了,2好像就有那個不得已的味道在了。

表情


水至清則無魚。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1-03-04 08:24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避難過當是必要性或橫平性沒過,幫然必要性就是最小侵害,白話就是說
『選擇侵害的部份』要選最小!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1-03-05 23:16 |
smallship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Re:[求助] 緊急避難問題
不得已,就是《有無其他選擇性》
.
例如:
明明可以叫救護車,或者招計程車,你偏偏去搶路過車子的鑰匙。
這就違反了《不得已》的要件。變成不得主張緊急避難。
----------------------
至於《必要》,
小弟的概念是:不立刻防衛,權力會被侵害。
例如:
流氓打你一拳,你出於防衛之意思,敲他一棍…這就是必要。
.
女朋友捏你一下,你出於防衛之意思,敲他一棍…這就是想分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17 14:52 |
往真裏修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0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不可以主張緊急避難
(2)可以主張緊急避難,但避難行為過當
-----------------------------------------------------------------
看起來怪怪的~
怎麼會是可主張緊急避難,卻又過當?這不是內在矛盾嗎??
避難行為過當,代表業不能阻卻違法了,但還是有減輕(或免除)責任的機會

所以應該是:
(1)可以主張緊急避難(可阻卻違法)
(2)避難行為過當,不可主張緊急避難(但可減輕或免除責任)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3-22 15:09 |
leosedward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2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應該是說 甲應該要叫計程車 就是小黃啦
除非在深山 丙 不願意幫忙甲 運送乙到醫院 當下 假如不急時將乙送到醫院 會發生無法挽回的局面 甲可以主張 搶奪丙的key 這個問題用 以前的英國船難的案例
人吃人的案例 當時漂流 食糧短缺 就開始人吃人 吃到最後一個人存活下來 當時可以使用緊急避難的原則 也是就衡平性與比例原則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2 15:50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往真裏修 於 2011-03-22 15:0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1)不可以主張緊急避難
(2)可以主張緊急避難,但避難行為過當
-----------------------------------------------------------------
看起來怪怪的~
怎麼會是可主張緊急避難,卻又過當?這不是內在矛盾嗎??
避難行為過當,代表業不能阻卻違法了,但還是有減輕(或免除)責任的機會

所以應該是:
(1)可以主張緊急避難(可阻卻違法)
(2)避難行為過當,不可主張緊急避難(但可減輕或免除責任)



大大的見解是通說,也是實務上的見解。

另有學者認為緊急避難可以區分成阻卻違法的緊急避難阻卻罪責的緊急避難
而本法24條第1項但書,應視為阻卻罪責的緊急避難。

該學者就是林山田老師啦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2 17:07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412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