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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Rioss 於 2010-11-10 01:06 發表的 : 訴願法第四條第三款 不服縣 (市) 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 署提起訴願。 不服桃桃園縣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交通部)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