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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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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0-09-03 12:1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小的有疑問,請教大大:
如果區分既了未遂和未了未遂時採取主觀說,其意義就是完全以行為人主觀上的想像為依據。
那麼例題中決定幾顆毒藥會致人於死是否也應由行為人主觀想像決定?

這裡會不會變成,甲一旦有主觀下毒犯意時,即主張100顆毒藥才會致命,其結果一定是未了未遂?
又,事實上判斷多少毒藥才會致命,不是應屬客觀判斷為依據嗎?
所以區分既了未遂和未了未遂時是否應該也有客觀判斷在其中?

客觀論不可採的理由在於所有未遂犯的基本特徵都是客觀構成要件未完全實現,
若依據客觀論,則全部未遂犯都是未了未遂。

EX:甲槍擊乙,乙聽聞槍聲即驚昏倒地,甲認為完成任務隨即離去。

客觀論:未了未遂。

主觀論:即了未遂。

而中止未遂的立法意義著眼的是行為人透過中止行為所顯的內在危險性格的減低,
所以考量的重點是行為人的主觀態度,而非行為的客觀必要性。因此,通說採取主觀理論。

另主觀論也有細分,通說採的是中止臨界說,無論有無犯罪計畫皆以實行完畢之主觀想像為準。

EX1:甲計畫一槍將乙殺死;但開數槍仍打不中乙,甲即棄槍離去。

EX2:甲計畫不惜將子彈耗盡,槍殺乙;但未料第一槍就中乙要害部位,甲即放棄開槍離去。

計畫觀測法:EX1:即了未遂  EX2:未了未遂

中止臨界說:EX1:未了未遂  EX2:即了未遂

所以判斷時機是行為人「實行完畢時之主觀想像」,而非依犯罪計畫。



人生不怕敗,只怕殘。

讀書不是為了受罪,而是為了更好的活著。

讀書苦,貧窮更苦。
獻花 x3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沒有資料 | Posted:2010-09-03 1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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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純個人的想法
(一)既了與未了未遂
1.兩者皆為普通未遂
2.以主觀說為斷,也就是說行為人主觀認為什麼既是什麼.
3.而是否成立中止未遂,仍需以客觀上之因果關係為主,
4.也就是說結果的不發生與中止行為是否有因果關係,或行為人已為誠摰的努力
5.總而言之,雖以行為人主觀上判斷既了及未了未遂,也就是普通未遂(沒有什麼好分的)
6.惟中止未遂.除了有中止的心,中止的行為,及因果關係

(二)中止未遂是否有時間的限制
1.個人以為中止的心,需在當下
.B、甲認為乙死定了,於是離開現場,但走沒多久即心生悔悟,馬上打電話報警
,並趕緊回現場欲救乙,惟乙已遭其他登山客救起。
C、甲認為乙死定了,於是離開現場。甲開車回家時突然心生悔意,打電話報警
並折回現場欲救乙,惟乙已遭其他登山客救起。
2.故個人以為此兩題非準中止未遂犯
3.雖然不能以中止未遂處斷,但仍有57條等救濟的方法
4.重點如果時間無限制,那行為人不是想中止就中止嗎?
例如
(1).甲砍殺乙,三天後心生悔悟想到再去救乙,乙靠著意志力活了三天,
甲將乙送醫之途中,被闖紅燈的砂石車撞上,乙當場死亡,
結論,乙死,甲殺人罪之準中止未遂
(2)或乙早被路人丙救活,正在上網看數位男女,看到本題,想打電話報警,
但甲仍在山區和救護人員在找乙,
5.總論,中止未遂,於"行為時"行為人因悔悟,而中止其行為,並於"中止行為後"為積極防果行為,
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9-04 13:35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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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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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點如果時間無限制,那行為人不是想中止就中止嗎?
其實後段本來就是這樣,因為這是刑事政策考量,當行為人想中止全在其
主觀意思而為中止或積極防果之行為。至於時間限制敝人應該在於是在於
既歲之前,若是以行為人所為之 起果條件所創造之風險消滅之前,那準中
止未遂的是用範圍就會被限縮,排除不知風險以消滅而做出積極防果的行
為人,尚有與準中止犯的立意相背!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9-05 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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