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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土地法優先於國賠法嗎?
關地政機關就登記事務負損害賠償責任
請問
"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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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10-08-29 1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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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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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第六次民事庭會議紀錄(節本)
土地所有人依土地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以土地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而請求地政事務所賠償損害者,其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 時效期間,究應適用如何之法律規定?
乙說:按土地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無非係就職司土地登記事務之公務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而該公務員所屬地 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規定(參照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九條第一項),核係國家賠償法之特別規定。惟土地法就該賠償請求權既未規定其消滅時效期間,即應依國家賠償法第八條第一項:「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之規定,據以判斷損害賠償請 求權是否已罹於時效而消滅。
決   議:採乙說。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8-29 1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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