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899 个阅读者
 
<< 上页  1   2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12191219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鲜花 x5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小谢的死小强不应负责
否则
消防人员拿斧劈门,压死门后人---过失致死(不当吧)
面对枪或十字弓是闪还是挡要依情况而定,或依人而定
依阻却违法的要义,就是1.付出的代价一定不能大于原来不法攻击
而且是2.比较好的选择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3-28 21:54 |
ELISHA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 鲜花 x12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12191219 于 2009-03-28 21:5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否则
消防人员拿斧劈门,压死门后人---过失致死(不当吧)


这应该是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之行为吧??表情
因此可以阻却违法

但是后面那个人~~~还真衰表情
应该还是可以讨损失补偿吧???我不知道表情 ~~好难喔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28 22:42 |
12191219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鲜花 x5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之行为吧??
因此可以阻却违法
依什么法?可以阻却违法

警械使用条例
第11条   警察人员依本条例规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伤、死亡或财产损失者
,应由各该级政府支付医疗费、慰抚金、补偿金或丧葬费。
警察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本条例使用警械规定,因而致人受伤、死亡或财产
损失者,由各该级政府支付医疗费、慰抚金、补偿金或丧葬费;其出于故
意之行为,各该级政府得向其求偿。
前二项医疗费、慰抚金、补偿金或丧葬费之标准,由内政部定之。

再讲下去就复杂了
再举一例
路人对现行犯逮捕,致其受伤,需负责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3-29 07:46 |
goodbye177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武林人士乃不适用法律
受道义与良心之遣责 表情


☆我☆乃一个普通平凡人
☆要☆更努力读书求学问
☆上☆得天堂地狱靠颗心
☆榜☆上有名梦想轻敲门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3-29 10:05 |
洪法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鲜花 x57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12191219 于 2009-03-28 21:5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消防人员拿斧劈门,压死门后人---过失致死(不当吧)
依阻却违法的要义,就是1.付出的代价一定不能大于原来不法攻击
而且是2.比较好的选择
路人对现行犯逮捕,致其受伤,需负责吗?

消防人员劈门过失压死人,业务过失致死该当。然消防人员于火场有其救人作为义务,系为救助第三人之紧急避难行为,得减免罪责。

正当防卫须具有防卫的认识,防卫的法益价值即使小于反击所破坏的法益价值,仍属正当防卫。防卫行为不需考虑衡平性原则,惟仍须具备适当性与必要性。

依法令行为,不罚。一般人逮捕现行犯,应即送交检警,始合乎阻却违法要件。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29 10:06 |
ELISHA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 鲜花 x12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12191219 于 2009-03-29 07:4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依什么法?可以阻却违法


不行吗???表情
其实我也不会,越搞越复杂
消防法19条
消防人员对火灾处所及其周边,非使用或损坏其土地、建筑物、车辆及其
他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达抢救之目的时,得使用、损坏或限制其使用

直辖市、县 (市) 政府对前项土地或建筑物之使用、损坏或限制使用所致
之损失,得视实际状况酌予补偿。但对应负引起火灾责任者,不予补偿。

依这条行不行啊???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29 11:32 |
12191219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鲜花 x5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别扯远了

大宝的死,谁该负责
以科学角度
十字弓发射到贯穿人体要多久
以家中10m的距离应不到1秒
那大宝表示已在小强前面
也许早被押在前面(实务上强制罪不成立,时间太短)
以这方向确定小张打击错误,过失致死(大宝),杀人未遂-----以杀人未遂

小强跳楼而逃乃西瓜张拔枪欲射,而致压死楼下邻居小谢应符合紧急避难,刑法部分不罚
由西瓜张吸收,民法部分紧急避难是否过当(自由心证),西瓜张义愤杀人未遂,过失致死---义愤杀人未遂
三人持械以其结果看非法持有枪械,杀人未遂共同正犯.
大宝已死不处理
小张,西瓜张(义愤杀人未遂)从一重处---杀人未遂共同正犯
小强无罪
但民事部分就自由心证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6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3-29 12:00 |

<< 上页  1   2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702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