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lhsu 於 2009-03-19 08:39 發表的 請問民法195的"情節重大"判斷標準??:
民法195第一項&第三項的情節重大
應如何就個案判斷呢??
所謂「情節重大」,係針對其他人格法益受侵害而設的要件,視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的程度及所受侵害是否嚴重
而定, 避免被害人因輕微事件,動輒請求,趨於浮濫。(參王老師的書)
至於如何判斷是否情節重大?沒錯,正如樓主所言,應就具體情形,個案判斷。
至於如何個案判斷,這個問題就大了,應該可以寫一本書來賣了。
在這本書還沒出來之前,建議樓主不妨至司法院網站搜尋最高法院相關判例或判決,應該也可以明瞭。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例如:
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一六四號判例要旨
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
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
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相關法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
上述判例雖然沒有解釋何謂情節重大
但是找到這個判例後,進去看判決書內容,應該會有解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