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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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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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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 請問民法195的"情節重大"判斷標準??
各位大大
人格權的保護是民法最重要的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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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lhsu在2009-03-19 19:32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19 08:39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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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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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hsu 於 2009-03-19 08:39 發表的 請問民法195的"情節重大"判斷標準??: 到引言文
民法195第一項&第三項的情節重大
應如何就個案判斷呢?? 


所謂「情節重大」,係針對其他人格法益受侵害而設的要件,視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的程度及所受侵害是否嚴重
而定, 避免被害人因輕微事件,動輒請求,趨於浮濫。(參王老師的書)
至於如何判斷是否情節重大?沒錯,正如樓主所言,應就具體情形,個案判斷。
至於如何個案判斷,這個問題就大了,應該可以寫一本書來賣了。
在這本書還沒出來之前,建議樓主不妨至司法院網站搜尋最高法院相關判例或判決,應該也可以明瞭。表情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例如:
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一六四號判例要旨
    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
    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
    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相關法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

上述判例雖然沒有解釋何謂情節重大
但是找到這個判例後,進去看判決書內容,應該會有解釋的。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3-19 09:32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感恩惜福!
獻花 x4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19 09:15 |
洪灋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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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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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係為配合第十八條而設,原條文採列舉主義,惟人格權為抽象法律概念,不宜限制過嚴,否則受害者將無法獲得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爰擴張其範圍,及於信用、隱私、貞操等之侵害,並增訂「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等文字,俾免掛漏並杜浮濫。
二、對於身分法益被侵害,付之闕如,有欠周延,宜予增訂。鑑於父母或配偶與本人之關係最為親密,基於此種親密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被侵害時,其所受精神上之痛苦最深,爰增訂第三項準用規定。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19 13: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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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重大......
依社會一般人之客觀認知也無法容忍者
即為


德州殺人狂瘋狂虐殺民眾
但只被法官裁量判出
殺人罪之最低刑度的十年有期徒刑
依社會大眾之觀點是不能認同的
一般人士很難接受這種結果的
無法忍受...

表情


In or Out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3-29 05:11 |
song811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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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明顯重大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08 1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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