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lhsu 于 2009-03-19 08:39 发表的 请问民法195的"情节重大"判断标准??:
民法195第一项&第三项的情节重大
应如何就个案判断呢??
所谓「情节重大」,系针对其他人格法益受侵害而设的要件,视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的程度及所受侵害是否严重
而定, 避免被害人因轻微事件,动辄请求,趋于浮滥。(参王老师的书)
至于如何判断是否情节重大?没错,正如楼主所言,应就具体情形,个案判断。
至于如何个案判断,这个问题就大了,应该可以写一本书来卖了。
在这本书还没出来之前,建议楼主不妨至司法院网站搜寻最高法院相关判例或判决,应该也可以明了。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例如:
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四号判例要旨
于他人居住区域发出超越一般人社会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应属不法
侵害他人居住安宁之人格法益,如其情节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
相关法条: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上述判例虽然没有解释何谓情节重大
但是找到这个判例后,进去看判决书内容,应该会有解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