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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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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 请问民法195的"情节重大"判断标准??
各位大大
人格权的保护是民法最重要的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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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lhsu在2009-03-19 19:32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19 08:39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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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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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hsu 于 2009-03-19 08:39 发表的 请问民法195的"情节重大"判断标准??: 到引言文
民法195第一项&第三项的情节重大
应如何就个案判断呢?? 


所谓「情节重大」,系针对其他人格法益受侵害而设的要件,视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的程度及所受侵害是否严重
而定, 避免被害人因轻微事件,动辄请求,趋于浮滥。(参王老师的书)
至于如何判断是否情节重大?没错,正如楼主所言,应就具体情形,个案判断。
至于如何个案判断,这个问题就大了,应该可以写一本书来卖了。
在这本书还没出来之前,建议楼主不妨至司法院网站搜寻最高法院相关判例或判决,应该也可以明了。表情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例如:
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四号判例要旨
    于他人居住区域发出超越一般人社会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应属不法
    侵害他人居住安宁之人格法益,如其情节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
    相关法条: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上述判例虽然没有解释何谓情节重大
但是找到这个判例后,进去看判决书内容,应该会有解释的。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3-19 09:32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感恩惜福!
献花 x4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19 09:15 |
洪法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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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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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立法理由:
一、第一项系为配合第十八条而设,原条文采列举主义,惟人格权为抽象法律概念,不宜限制过严,否则受害者将无法获得非财产上之损害赔偿,爰扩张其范围,及于信用、隐私、贞操等之侵害,并增订「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等文字,俾免挂漏并杜浮滥。
二、对于身分法益被侵害,付之阙如,有欠周延,宜予增订。鉴于父母或配偶与本人之关系最为亲密,基于此种亲密关系所生之身分法益被侵害时,其所受精神上之痛苦最深,爰增订第三项准用规定。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19 13: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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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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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重大......
依社会一般人之客观认知也无法容忍者
即为


德州杀人狂疯狂虐杀民众
但只被法官裁量判出
杀人罪之最低刑度的十年有期徒刑
依社会大众之观点是不能认同的
一般人士很难接受这种结果的
无法忍受...

表情


In or Out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3-29 05:11 |
song811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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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明显重大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4-08 1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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