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1116 个阅读者
 
<< 上页  1   2   3   4   5   6   7  下页 >>(共 7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本炉主出马啦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X舫 老师~~~~
求求你不要再教【对刑法、刑诉一点意义都没有、阿煞布鲁】的东西误导准备国考的学生吧! 表情


我的读书方法:吸星大法~~别学我欧!不然很伤脑!最后变脑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7 00:10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本炉主出马啦 于 2011-12-17 00:1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X舫 老师~~~~
求求你不要再教【对刑法、刑诉一点意义都没有、阿煞布鲁】的东西误导准备国考的学生吧! 表情


这段话代表你不同意我的说词而切向周x老师,但我只能说我打这段『let it be』
却是告诉大家我上过他的课,不代表我的回复全貌都参酌他~~到底对国考有
没有用,我是能说对我的刑诉有帮助!因为我是国考生也同时喜欢探究国考不会
出现的问题。

而且~~打这些才叫阿萨布鲁,我要做的是讨论,仅多如此!不是要看你用你的绝
招ex:『你应该知道了吧』『要加加油了』或是上面那一段带过...........我学东西不喜欢那么
狭隘,也不喜欢含糊不清的带过!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7 00:31 |
本炉主出马啦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回应 Dragon-Q:
你本身的问题太大了!~~~~~这我可以理解!毕竟周X教的刑诉【太浅了~~~~我有上过,我才敢说!】

但是现在太晚了!明天再战吧! 表情


我的读书方法:吸星大法~~别学我欧!不然很伤脑!最后变脑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7 01:03 |
TJQAZ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28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哇~~
首先呢~~大家都是大人了~~
        讨论就好了~~~
        讨论无虚争吵~~不喜欢就不要回就好!!   或不知对方在问啥就不要回,让他在问一次!!
        内容写的对不对,看的人会知道~~
  毋须扯到教的人,教的人教得怎样,也是在个人感受~~

依我这门外汉来看:
两位的文笔真是好~~不过本身看书就很累,还要看这么长的文~~很累呢~~
不好意思~~只有A书我才会看这么长的~~~所以我没在看内容~~

(台语)
漏漏长~~鬼嘎看无~~

其实对我这门外汉来说~~~我看不懂阿~~


就停止笔战吧!!!  



我真是热爱和平,虽然我是门外汉!!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7 03:41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本炉主出马啦 于 2011-12-17 01:0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回应 Dragon-Q:
你本身的问题太大了!~~~~~这我可以理解!毕竟周X教的刑诉【太浅了~~~~我有上过,我才敢说!】

但是现在太晚了!明天再战吧! 表情

!?!?!你本身的问题也很大~但我无法理解!?而且为何扯周x!?谁说我用
他的体系去回复你!?!?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7 08:25 |
sierfa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虽然我也是属于刑法、刑诉真的要加油的人,
但是我也是一百个不懂?

讨论问题关补习班老师什么事?
这又是新刑诉法的论证方法吗?

我赞成笔战,笔战的目的不就是要交换观点跟意见吗?
但是我反对没有礼貌、离题的内容,以及自我感觉良好的胡说八道!

我也热爱和平,但我更重视礼貌。虽然我也是刑法、刑诉真的要加油的人!!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5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7 09:18 |
TJQAZ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28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非也~~
我是支持讨论的~~~但讨厌笔战是因~~通常笔战的人会PO长文,看不出对哪有质疑点??或讨论点??
根本不知对方所提哪一点~~在批评或在质疑,长篇文就像在写内心戏~~~
教对方猜意思~~谁知阿~~
而且~~~一昧的贬低对方~~又不是在政治打压。

大家读过书~~难道没见过有些人很坚持自己看法的人!!!(讲白就是很难沟通)
懂些皮毛就自以为是,要学学者秉持自己有看法~~那也要学有所成~~
由其接触到法科~~这样的人更多~~~通常都是自认很厉害的人。(幸好我只是门外汉)

最重要一点~~年薪没200万以上都是贫民(M型社会,这不是我讲的啊)。贫民在古代称贱民~~
贱民相贱~~~真是贱~~~表情

所以人生还有很多事~~
刑法、刑诉很厉害又怎样~~~~月薪有10万以上吗??
别在闹了~~~
等你当上检座OR法官或月领十多万~~那时你会讨论这些?? 那时你只会享受人生~~~  

表情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7 13:37 |
本炉主出马啦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1-12-17 08:2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你本身的问题也很大~但我无法理解!?而且为何扯周x!?谁说我用
他的体系去回复你!?!?表情
回应Dragon-Q1. 第一个问题,虽然乍看下你的推论是对的,但是你用错一句,全盘皆错!
你一开始所说:
只是针对不可分的单一案件,已起诉之部分加以审判,未经"起诉"之部分纵经告诉,仍受起诉部分判决确定具既判力所及

问题是,基于控诉原则,法院审判范围是受检察官所拘束,未起诉之部分,法院是不得审判的~~~~所以照你上述所说的,是否就单一案件中是 未起诉之部分(检察官就此部分做出不起诉或缓起诉)是不受起诉效力所及!所以法官不得审理!且既然此部分是不受起诉效力所及,不就代表该 未起诉之部分不适用 单一案件予以处理【因为单一案件是:一部起诉、效力及于全部~~~~~不受起诉效力所及,非属单一案件之一部~~~~那还是回归【数案件】~~~~~~如何仍受起诉部分判决确定具既判力所及~~~~~~X舫教得太浅,所以你不能了解,这我能够理解!

2. 法官审判前当然知道那些案件有起诉、有告诉!
告诉本质,是人民向国家侦查机关『申告犯罪事实,表示诉追之意』,既然人民已向国家侦查机关提起告诉,就表示国家因人民提告诉而知道有犯罪事实,而去予以侦查、起诉,而起诉后,依照我国是采『卷证并送制』,检察官会把所有证据、资料送至法院使法官作『审前准备』,当然亦包括『人民提出告诉之笔录』~~~~~~所以法官当然知道那些案件有起诉、有告诉!所以就算法官不是神,就算是一般人,都『可以预见』,怎么你『不能预见』?

3. 检察官是代表国家追诉犯罪,同时负有客观注意义务,因此可于裁量范围决定案件是否起诉制法院接受审判调查~~~~起诉、不起诉、缓起诉!

既然检察官可决定案件是否进入法院,如发现某个案件『犯罪嫌疑不足、行为不罚』,如果将来起诉至法院,并无法使行为人接受制裁,达到刑法『应报、预防、再教育』之目的,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因此就对该案件作【不起诉处分】,使该案件不受法院审判,且法院基于控诉原则,对『未经起诉之案件』是不得审理的~~~~当然就不可能做出判决!~~~~~所以此不起诉处分,是否等同【无罪判决】呢!

但是此不起诉处分,是『检察官代表国家对行为人单方做出对外之意思表示』,如果事后此不起诉处分确定,检察官未发现其他新事证或再审理由,而再对同案件【再行起诉】,是否会使外在一般人不信赖执法人员遵守法律程度及检察官滥行起诉,造成人名不愿意遵守法律~~~~~那是否会影响【法安定性】呢?


4. 想像竞合、数罪并罚,虽然都是数罪,但区别在于『罪数』之不同;因此刑法与刑诉就『罪数、案件数同一性』而言,想像竞合、数罪并罚之罪数计算,应与刑诉【案件数】计算一致,才不会导致『诉外裁判、告而不理』~~~~~~周大胖同时教刑法、刑诉,怎么你会不知其出处?还说他的刑诉对你有帮助!!


5. 检察官滥权之禁止:
检察官是可以再其职权裁量范围内『滥行起诉、不起诉』,如同第五例子,检察官可以『任意以犯罪嫌疑不足』,做出不起诉处分或审判时撤回起诉(269),
且检察官撤回起诉【不受任何限制、想撤就撤!】,虽然事后可走再议、交付审判,但却造成法院对此【不起诉、撤回起诉】部分是不得审理!(因为起诉范围拘束审判范围),如果此单一案件之一部被检察官撤回,被害人提再议、交付审判,最后该案件判决确定,如果事后认为该【不起诉、撤回起诉】不合法,不就代表之前之【不起诉、撤回起诉】是不存在,该部仍属确定判决之一部,受既判力所及!


我的读书方法:吸星大法~~别学我欧!不然很伤脑!最后变脑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7 17:00 |
TJQAZ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28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不过说真的~~炉主你的论述错误还蛮多的~~不信你看~~
反正我又是论证自己是门外汉~~你一定不会介意的   呵呵~~

下面是引用 本炉主出马啦 于 2011-12-13 12:3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回应vikiey:
你的题目问错方向了!
告诉乃论之罪,依刑诉248条,应于【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既然已做出判决,就是一审辩论终结【后】,所以不能提告
你看~~这里错了!!
不能提告??谁说的~~告一百次也可啊~~顶多是形式判决而已。

下面是引用 本炉主出马啦 于 2011-12-13 12:3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另外本题是与告诉合法性有关,与【一事不在理】没有太大关联~~~~告诉权是属人民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要予以救济之权利,但是为避免被告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即判决之安定性,避免告诉权人随时行使告诉权、浪费国家资源,不但要告诉权人于知悉后6个月内提出,亦须于【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否则就是告诉违法
与告诉的合法有关没错,但怎么与一事不再理没太大关联呢??就是要维护既已判决的安定性,所以既判力所及,就跟一事不再理有关啊。
还有没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否则就是告诉违法-------->没有这么严重违法啦~~顶多又适形式判决而已。
下面是引用 本炉主出马啦 于 2011-12-13 12:3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另外vikiey你提的同一事件的三要素为何?请你能否为本炉主说明!
因为你提到:【丙向甲提告,前后两诉的当事人并不相同,所以并不符合同一事件的三要素】~~~~这里有问题!因为基于告诉权是【人民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要予以救济之权利】,但是当人民行使其告诉权,是不可以干预其他【同一案件】之告诉人~~~~此乃(告诉独立性)~~~~~~~因此单一案件是具有【数个告诉权人】,如果前后两诉的当事人并不相同,那只是程序上的问题,到最后法官还是只能做出一个判决
故本题中,只能就乙的部分做出判决,至于丙是属于【告诉不合法】,所以只能在乙的判决理由【谕知不受理】
vikiey你提的同一事件的三要素为何?---->那应该是案件同一性,自己去翻书,我也忘了~~因为同一性才有一事不再理。
因此单一案件是具有因此单一案件是具有【数个告诉权人】,如果前后两诉的当事人并不相同,那只是程序上的问题,到最后法官还是只能做出一个判决------->案件是1犯罪事实与1被告 没问题吧~~所以此题是数案件。
有数告诉权人提告,并非只是程序上问题,而是案件同一性问题,也就是犯罪事实同一,而法官只做一实体判决,乃因避免裁判不一所致。


以上,炉主~~~你看又错了这么多~~你真害~~~
我在论证自己是门外汉喔~~~~

COW~~又跑去翻书了~~要戒书   真贱~~ 呵呵


[ 此文章被TJQAZ在2011-12-18 18:26重新编辑 ]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7 17:02 |
本炉主出马啦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本炉主出马啦 于 2011-12-17 17:0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回应Dragon-Q1. 第一个问题,虽然乍看下你的推论是对的,但是你用错一句,全盘皆错!
你一开始所说:
只是针对不可分的单一案件,已起诉之部分加以审判,未经"起诉"之部分纵经告诉,仍受起诉部分判决确定具既判力所及

.......
回应Dragon-Q
此接续第五题:

因此,既然267是法官认定的,法官必须以【刑法的罪数论】,作为267认定之辅助依据;纵然检察官对该部做出不起诉处分,使该部不受起诉效力所及,而另外成立案件,如法院认为【不起诉之该部仍有犯罪嫌疑】,基于『罪数、案件数同一性』,仍可对【不起诉之该部】视为已受起诉效力所及』,不受不起诉、撤回起诉所拘束!~~~~~所以起诉效力之有无是由法官来认定,不受检察官不起诉、撤回起诉拘束,是不是可以抑制检察官的滥行不起诉呢?

(PS
唯一缺点是,基于控诉原则,起诉效力范围应由检察官来认定,作为拘束法官审判范围~~~但是267条却是【由法官认定起诉效力范围】,如何拘诉法官审判范围?)


我的读书方法:吸星大法~~别学我欧!不然很伤脑!最后变脑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7 17:02 |

<< 上页  1   2   3   4   5   6   7  下页 >>(共 7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541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