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09-11-15 20:16 发表的 : 报告大大:按参考书上系参考林山田老师刑法通论下册第66页。但是查第9、10版下册都没有66页。第8版66页的确是讨论间接正犯,但是依旧没有「利用他人欠缺刑法上性质的行为」这个类型。所以,建议当作一场误会,把这一题忘了吧~~~~以上是一个未读通刑法的小人个人意见~~~~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09-11-15 20:26 发表的: 第10版下册第66页是在讨论间接正犯无误,不过是在讲间接正犯之着手,而非类型。而关于类型的叙述在同本书第55页,类型跟我之前学的一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感谢大大建议,我会忘记它的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09-11-15 19:14 发表的 : 周曰:刑法上的行为,为行为人意思表示.身体动静,(有些法律仅需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一定私法上的效果)即为构成要件的行为 周曰:犯罪行为乃不法行为,即为构成要件该当且无阻却违法事由, 周曰:犯罪乃坏人做坏事,坏事为不法行为,即指犯罪行为 以上只是小弟听来的, 我想您应该早就懂了吧! 可以说出法律上的行为,我想您书应该读很多
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09-11-16 06:45 发表的 : 找了书,没有找到对刑法上行为的说明.找到的是有人类的行为,故意作为犯即进入第一阶审查.
下面是引用 罗武 于 2009-11-16 06:08 发表的 : 这位老大:小弟没读什么书,所以以下全是乱写,您看看就好!一,小弟只求老大针对法律上行为解释,您却给了小弟<犯罪行为>,这...您或有误解小弟的用意。二,针对行为,小弟仅以国小毕业程度乱写一通,您加减看看:按刑法上的行为论,略有下述:(一)因果行为论:人类将其内在的意思状态表现于外在的过程,谓之行为。(二)目的行为论:人类为特定目的所展现的活动,谓之行为。(于刑法中而言,其目的即是侵害法益。)(三)社会行为论:意志可以支配或所支配且具有社会意义重要性的人类行止,谓之行为。上述皆有其缺点评论,现今通说则采第三说。以上,上班前的睡眠不足状态所乱说,您看看就好!
下面是引用 罗武 于 2009-11-16 06:08 发表的: 这位老大: 小弟没读什么书,所以以下全是乱写,您看看就好! 一,小弟只求老大针对法律上行为解释,您却给了小弟<犯罪行为>,这...您或有误解小弟的用意。 二,针对行为,小弟仅以国小毕业程度乱写一通,您加减看看: 按刑法上的行为论,略有下述: (一)因果行为论:人类将其内在的意思状态表现于外在的过程,谓之行为。 (二)目的行为论:人类为特定目的所展现的活动,谓之行为。(于刑法中而言,其目的即是侵害法益。) (三)社会行为论:意志可以支配或所支配且具有社会意义重要性的人类行止,谓之行为。 上述皆有其缺点评论,现今通说则采第三说。 以上,上班前的睡眠不足状态所乱说,您看看就好!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09-11-16 08:44 发表的: 其实第三说对于判断是否是刑法上的行为太过于困难。重要性,如何判断?有无统一标准?故另有学者认为,行为适格判断只是在于快速筛检,故采因果行为论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