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09-11-15 20:16 發表的 : 報告大大:按參考書上係參考林山田老師刑法通論下冊第66頁。但是查第9、10版下冊都沒有66頁。第8版66頁的確是討論間接正犯,但是依舊沒有「利用他人欠缺刑法上性質的行為」這個類型。所以,建議當作一場誤會,把這一題忘了吧~~~~以上是一個未讀通刑法的小人個人意見~~~~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09-11-15 20:26 發表的: 第10版下冊第66頁是在討論間接正犯無誤,不過是在講間接正犯之著手,而非類型。而關於類型的敘述在同本書第55頁,類型跟我之前學的一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感謝大大建議,我會忘記它的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09-11-15 19:14 發表的 : 周曰:刑法上的行為,為行為人意思表示.身體動靜,(有些法律僅需行為人意思表示的內容而發生一定私法上的效果)即為構成要件的行為 周曰:犯罪行為乃不法行為,即為構成要件該當且無阻卻違法事由, 周曰:犯罪乃壞人做壞事,壞事為不法行為,即指犯罪行為 以上只是小弟聽來的, 我想您應該早就懂了吧! 可以說出法律上的行為,我想您書應該讀很多
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1-16 06:45 發表的 : 找了書,沒有找到對刑法上行為的說明.找到的是有人類的行為,故意作為犯即進入第一階審查.
下面是引用 羅武 於 2009-11-16 06:08 發表的 : 這位老大:小弟沒讀什麼書,所以以下全是亂寫,您看看就好!一,小弟只求老大針對法律上行為解釋,您卻給了小弟<犯罪行為>,這...您或有誤解小弟的用意。二,針對行為,小弟僅以國小畢業程度亂寫一通,您加減看看:按刑法上的行為論,略有下述:(一)因果行為論:人類將其內在的意思狀態表現於外在的過程,謂之行為。(二)目的行為論:人類為特定目的所展現的活動,謂之行為。(於刑法中而言,其目的即是侵害法益。)(三)社會行為論:意志可以支配或所支配且具有社會意義重要性的人類行止,謂之行為。上述皆有其缺點評論,現今通說則採第三說。以上,上班前的睡眠不足狀態所亂說,您看看就好!
下面是引用 羅武 於 2009-11-16 06:08 發表的: 這位老大: 小弟沒讀什麼書,所以以下全是亂寫,您看看就好! 一,小弟只求老大針對法律上行為解釋,您卻給了小弟<犯罪行為>,這...您或有誤解小弟的用意。 二,針對行為,小弟僅以國小畢業程度亂寫一通,您加減看看: 按刑法上的行為論,略有下述: (一)因果行為論:人類將其內在的意思狀態表現於外在的過程,謂之行為。 (二)目的行為論:人類為特定目的所展現的活動,謂之行為。(於刑法中而言,其目的即是侵害法益。) (三)社會行為論:意志可以支配或所支配且具有社會意義重要性的人類行止,謂之行為。 上述皆有其缺點評論,現今通說則採第三說。 以上,上班前的睡眠不足狀態所亂說,您看看就好!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09-11-16 08:44 發表的: 其實第三說對於判斷是否是刑法上的行為太過於困難。重要性,如何判斷?有無統一標準?故另有學者認為,行為適格判斷只是在於快速篩檢,故採因果行為論即可。